济南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1人(公司)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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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6日,12309中国检察院公布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11份不起诉决定书,11人(公司)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税额从5万多元至20几万元不等,历城区院认为涉案行为人(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抵扣税款已全部缴纳、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对11人(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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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案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济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1.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青岛某某电气成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12月、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到其老乡朱某某(已起诉),朱某某联系到某某闫某某(已起诉),让某某闫某某给青岛某某电气成套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闫某某按开票额的10%收取“开票费”后,在其控制的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济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青岛某某电气成套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张,价税合计1656653.84元,元,税额合计240710.37元。青岛某某电气成套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发票后在申报纳税中用于抵扣税款218512.04元。

案发前,因税务部门检查,青岛某某电气成套科技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共计240710.37元,并缴纳了滞纳金20339.11元。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起诉人叶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抵扣税款已全部缴纳、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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