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乘坐地铁时,最让你作呕的事:吃重口味食物、“喂狗粮”、脱鞋、抠脚、外放音乐、大声喧哗、偷窥癖……都当仁不让,但是,最令人气愤的莫过于当众耍流氓!尤其是天气暖和之后,大家穿得都比较少,遇到上下班高峰期,在密集人群的掩护下,一些猥琐的人就起了色心,干了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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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4月9日早高峰,上海地铁11号线开往上海西站的途中,突然,有一名女乘客尖叫起来,称有男子对其进行猥亵,身后的男子突然慌乱起来,同车厢内的一名男乘客挺身而出,帮忙将女乘客身后的男子摁住,并扭送轨交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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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乘客所述,该男子竟露出自己的下体,做出了令人难以启齿的行为,而且,对方可能利用车厢内人员较多、较为拥挤的情况下,故意凑近她,并做出了一些让人感觉恶心的动作。

河南商报记者随后从警方处了解到,在2021年4月9日上午7点55分左右,乘客胡某(男,50岁)在轨交11号线车厢内对一名女乘客实施猥亵,被该女乘客及同车厢另一名乘客当场发现并报警,民警接报后立即到场,将嫌疑男子带至派出所调查,目前,胡某因猥亵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

绥青新闻评论:

对于猥亵他人的法律规定,其实我国《民法典》《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都有相关规定,而且对于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他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通常都会按照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进行认定,并对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

在本起事件中,胡某为了追求性刺激,趁人员较密集的早高峰,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不仅在车厢内露出了自己的下体,而且对女乘客作出了令人难以启齿的不雅动作,其行为符合猥亵他人的构成要件,并且其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同时,胡某在不特定多数人在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故意裸露自己的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都比较大,同样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因此,综合以上分析来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应当对胡某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治安处罚。

除此之外,对于挺身而出的男乘客来说,其并没有出手相救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为了避免女乘客的权益受损,在面对女乘客的呼救声主动挺身而出,其行为符合了见义勇为的要件,因此,即使男乘客在摁住胡某的过程中,造成胡某受伤或其他人受伤,该男乘客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对此,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