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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金乡县肖云镇晁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光立贪污判决书,李光立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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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李光立贪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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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立因贪污罪被捕

被告人李光立,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金乡县肖云镇晁庄村原党支部书记,住金乡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6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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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险金十余万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光立在担任肖云镇晁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肖云镇政府从事晁庄村2018年度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投保面积统计、核实、上报、收缴保费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孙某2等人的名义在晁庄村虚假投保大蒜目标价格保险96亩,骗取理赔款84710.4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光立利用肖云镇孙油坊村委会主任孙某甲在协助肖云镇政府从事孙油坊村2018年度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投保面积统计、核实、上报、收缴保费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李某蕾等人的名义在孙油坊村虚假投保大蒜目标价格保险40.1亩,骗取理赔款3538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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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查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光立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光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光立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责任。

李光立辩解说明

李光立犯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前已上缴全部非法所得。请求免予刑事责任。

李光立因贪污罪被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立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光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金乡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光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万元,不足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金乡县监察委的被告人李光立违法所得120094.6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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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