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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广播电视台“今日关注”栏目报道,家住深圳龙华的杨先生反映称,清明假期,他们两兄弟回茂名老家扫墓,回到深圳后发现两人的家——两栋小楼房都被拆了。

趁人不在,房屋被拆,这已经是国人司空见惯的拆迁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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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房屋周边有多个监控摄像头,当他发现房屋被拆后已马上报警,但派出所表示所有摄像头都坏了,无法调取监控画面。

说来,又是一组中国好摄像头!平常运转正常,该坏时自动变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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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杨先生两兄弟到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反映情况,街道办信访办董主任称,“你讲的这个事情没多大事”“没多大事,我找老蔡找那个拆房子的人给你赔钱行了吧,有多大的事”。

记者就上述事件联系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土地储备中心陈主任,其称,“谁拆我也不知道,我又不是公安我又不是法官,我咋知道谁拆”“我们就意思是拆也拆了,中保公司认不认给不给(补偿款)的问题嘛,这个我们来协调”。

对钉子户,先拆后谈,事实上是许多拆迁中的潜规则。事实上,房子拆了,许多钉子户也就没有了谈判的砝码,所以偷拆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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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是一件发生在中国重庆市关于土地强制征用的拆迁事件。

开发商为迫使一不肯搬迁的住户最终迁离,在住户宅房周围开挖基坑,使之成为了高于地面十余米,像口大钉子的“孤岛”。自2007年2月26日以来,一组以“史上最牛钉子户”为题描绘该住户境遇的图帖在中国大陆各大网络论坛传播,引起大陆网民与中外新闻媒体关注。事件经过3月下旬的僵局后,至4月2日下午左右以业主接受易地实物安置解决并在当晚移平“孤岛”建筑,结束事件。

为了保住房子,女主人吴萍声称要保卫自己的合法财产到底,并露出她的“法宝”——一本宪法。对“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广泛声援,证明了社会大众急切地盼望一部专门明确和保护个人与家庭财产的法律;拆迁与被拆迁之间的激烈对抗,更体现了在城市大拆大建、土地财政兴起的时代,拆迁、征地的矛盾亟需法律的规范。这一事件也推动了《物权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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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事件,“深圳龙华融媒发布”通报称,4月5日,涉事业主杨氏兄弟到派出所报案,反映自己的建筑物被拆除。经公安部门初步调查,涉事建筑物于4月5日凌晨涉嫌被建安公司私自拆除。目前,公安部门正对“建筑物被拆事件”进行立案调查,4月8日,建安公司三名涉事人员李某平、周某斌、潘某波已主动投案,后续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通报。

偷拆入刑,这个案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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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和财产安全实施防卫致人重伤的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最高检通报的案情显示,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组织张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赵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员均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另案处理)等人,在康某某带领下,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

耿建华妻子刘某某听到响动后出屋来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伤。

随后,卓某某、谷某章、赵某某等人将耿某华按倒在地,并将耿建华架出院子。刘某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至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

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建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俱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对耿某华房屋部分毁坏予以相应赔偿。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请逮捕时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对于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般防卫,还是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存在认识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耿某华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拆迁,其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对于致二人重伤的结果,应当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要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强拆是否依法合规正当,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同时,妥善处理拆迁中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有序。要引导房地产企业依法文明规范拆迁行为,教育被拆迁业主要参与协商,依法维权,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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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融媒发布”通报还表示,对大浪街道工作人员在接访群众时发表不当言论、应对媒体态度生硬、漠视群众财产安全的行为,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已对相关涉事人员进行停职处理,区纪委监委正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并视情节对涉事干部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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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段法官怼区政府的视频时常在网络上走红。据悉,这是2019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庭审直播,怼人的审判长熊俊勇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员,审理的是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政府同袁作权、黄晓泉房屋行政强制两案。

在庭审视频中,针对某公司签完一个合同后强拆了一栋楼,并把居民连夜赶出去的行为,审判长连续质问当地区政府:

“你们有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有没有启动啊?”

“既然这个公司拆掉这么一栋楼,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现在他出个说明就听他的,这个事儿就他背锅就完了?这锅不是这么背的!”

“老百姓还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和秩序吗?我们的法律在哪里?”

网上点赞声一片。我也为这样的法官叫好。北湖区政府竟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这事不是区政府干的,是瑞鸿公司做的坏事。

但最高司法机关岂是吃素的,岂能逃过高级法官的火眼金睛?

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18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在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民事主体提交但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自认说明,推翻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认定系其实施。

结果不但再审被驳回,而且换来熊俊勇法官的一顿批评和教育,区政府这脸被打的啪啪响!就我看来,很明显北湖区政府是在打起官司,一级政府这么不理性,确实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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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月30日央视新闻联播曾经播出的“再审申请人许水云诉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中,”该案主审法官、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员耿宝建说: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的短信、许水云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

最高法院不但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法院还责令婺城区人民政府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更为严重的是,这个案件区政府不但委托改造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吴见孙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区长郭慧强也出庭应诉。

看来,北湖区政府还是没有好好研究相关案例,才一气之下申诉到底,才有了这场气官司。当然,尽管北湖区政府丢了脸,但给全国的基层人民政府树立了个反面典型,值得我们借鉴。政府,人民的政府,绝对不能和人民打起官司。

再来卖弄一下我的理论,政府和人民就像男女朋友的关系。打官司就像男女吵架,你吵过女朋友了胜之不武,因为本来就不应该吵架;你吵输了,那是笨蛋,连个女孩子都吵不过;你吵个平手似乎也不光荣,因为人民的政府怎么能和人民打起官司呢?

这些年,我一直在传播一种政府和老百姓打官司没有输赢评判的观点。因为政府和老百姓的官司,政府输了丢脸自不在说,即便侥幸赢了,你以为就有多光荣?

我相信许多人不同意我的观点,只不过是俱多年作为职业被告代理人的一点感想和体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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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讲一个具体案件。

2011年1月,山东惠民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行政规划区内进行旧城改造,成立了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制定颁布了实施方案并公告。原告李波、张平的房屋被列入旧城改造规划范围,但双方未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

2015年8月13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李波、张平起诉请求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房屋及财物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辩称未曾实施过上述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县政府工作人员曾参与或实施拆除房屋行为,因此县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维持原裁定。

从这个结果来看,县政府是赢得了官司,如果论功行赏,明显政府的代理人应该立功受赏。但这事真的不是县政府干的么?那房子是谁拆的?总不能是自己倒的吧?县政府真赢了官司么?

如果我是惠民县政府的代理人,估计我都不敢这样肯定。因为我们的法律明确了两审终审程序,但还有再审程序。

于是,惠民县政府在再审阶段输了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波、张平诉山东省惠民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行政裁定”一案[(2018)最高法行再113号],被专家们评为三十年来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之一

在入选的十个案例中,本案不仅是唯一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做出的再审裁定案例,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安排了强大的阵容,行政审判庭的庭长和一位副庭长参加了该案的合议。

正如清华大学于安教授所评论的那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庭长亲自担任本案的审判长,但是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技术上并不复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本案的审理如此重视的原因,显然不是案件本身的法律技术难度,而是着眼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崇高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李波、张平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惠民县政府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惠民县政府承担。在惠民县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这就是“初始推定被告人”的实践性做法在审判中的应用。

看来,误拆不能再当挡箭牌了。

2021年4月11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