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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9〕15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2017年《河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园林绿化、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事业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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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东至固村以东小铁路线以西,西至刘店干河以东,南至夏峰路以北,北至东井峪以南的76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凡在上述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由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其中市财政留成20元∕㎡,供水、供热、燃气费用50元∕㎡。

(一)市财政留成部分征收标准为:

1、商品房开发、办公、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按每平方米20元计征;

2、生产用的工业厂房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3、公共建筑按每平方米20元计征;

4、居住建筑按每平方米20元计征;

5、在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经土地资产委员会确定为每亩500元的出让地块,按城中村有关政策执行,免征城市配套费;其他地块建筑面积按通过审定的规划方案确定的容积率乘以该地块面积为标准计算,按每平方米20元计征;截止2010年7月31日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统一不再征收出让范围内净地面积的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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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宜按建筑面积计征的,按土建工程总投资额的5%收取。

(三)城市配套费中燃气、热力、供水的分配比例及主要用途为:

燃气配套费13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调压站等设施的建设。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支管、调压站(厢)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热力配套费35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热力供热主管网、中继泵站等设施的建设。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热交换站、二次网(庭院管网)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供水配套费2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供水主管网的维修养护;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支管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 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三)经行政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 燃气、热力、供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已建成的小区和单位,未配套建设的,由申请的用户出资建设,其建设费用不在城市配套费之列。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免收其项目(用户)天然气、热力入网费。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商品房屋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或部分楼盘按市政府原相关规定办理;业主已入住的,其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燃气、热力企业双方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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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鉴于我市城市开发建设实际,城市配套费中市财政留成部分按前款第四条之规定缴纳;燃气、供热、供水部分配套费可延期交纳,但须在办理《商品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前交纳完毕,市房产管理中心凭缴纳收据办理《商品房屋预(销)售许可证》。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项目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费中的财政留成部分

1、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燃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有关治理环境污染的环保项目;

2、幼儿园、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

3、托儿所、敬老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荣军疗养院、医疗卫生、老年活动场所等社会性福利设施;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5、地下室(层高低于2.2米以下);

6、军事设施及军人营房建设项目;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免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上述规定减免的市财政留成部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取的城市配套费列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便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按住宅开发进程及时开展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市财政局应按照燃气、热力、供水所分配的配套费分别划入燃气、热力、供水的专用账户,以保证燃气、热力、供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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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屋预(销)售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新建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下发的《辉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辉政〔2014〕94号)同时废止。

根据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也就是说大家在购买商品房之时

该项费用统统不用个人支付了

这会对辉县房价产生影响吗?

欢迎留言一起聊聊

▌来源:辉县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苦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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