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产生活中
诱发火灾的因素很多
我们要时刻注意火灾防范
可能只是一次疏忽、一个大意
就可能引起火灾
近日,赤壁消防
依法对辖区内3起火灾事故过失人
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一
2月22日17时45分,发展大道某粮食机械公司发生火灾。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员工郑某在公司外面的空地上种菜,因清理燃烧杂物,火势迅速蔓延失控引发火灾。
案例二
3月22日17时25分,红旗桥社区循环产业园某材料公司雇佣电焊工涂某无证操作并失误引发火灾。
案例三
3月28日9时许,发展大道某钢构公司车间发生火灾。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期间电焊时,因电焊飞溅火渣掉落到旁边丙烷灌导气管破损处引起气体燃烧发生火灾。
下一步,赤壁消防将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有效震慑辖区火灾违法行为,稳定辖区消防安全形势。
法条链接
《消防法》第63条第2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