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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 深挖犯罪原因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坚持人性化执法办案,全方位开展教育挽救工作。2019年5月,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丽华在办理金某盗窃案时,发现金某因监护缺失,混迹社会,导致多次盗窃,构成犯罪。遂即深入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当看到金某母亲神情痴呆的望着她时,一股酸楚流上她的心头……

经过调查,金某生于2002年5月1日,金某出生后父母离婚,由于金某的母亲再婚、再离,感情上受到巨大打击而精神失常,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母子二人一直在金某姥姥家生活,后来因姥姥年事渐高,无能力照顾,母子陆续由其大姨、二姨照顾。2010年3月15日,金某姥姥就金某的抚养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将金某判予其父亲抚养。因金某父亲再婚,并育有子女,金某始终不能融入其父亲的家庭,一直由其二姨何某抚养,金某父亲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自金某出生从未履行过监护职责。随着金某的渐渐长大,从未感受到父爱,其心里一直存有对父亲的怨恨,感情和物质生活长期处于危困状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爱心帮教 鼓励融入社会

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把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始终。

我们为金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帮教方案,利用周末业余时间,通过“检察官姐姐”QQ号,微信了解金某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为他进行心理疏导,鼓励他走出犯罪阴影,尽快回归社会。同时,还为金某联系到本地一所封闭式技术学校上学,鼓励金某学习一门技术,解决金某今后就业问题。”朱丽华介绍。

期间,针对金某二姨不但要抚养自己的两个孩子,还要抚养金某,供金某上学,家庭比较贫困。靖远县检察院与县民政局、金某居住地的乡政府、村委会沟通协调,为金某每月提供1000元的救助款,解决金某的上学、生活费用。

支持起诉 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监护权。

为了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金某确定合适的监护人,2019年6月,检察官询问了金某、金某二姨、金某父亲、金某所在村委会,金某母亲及监护人,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金某同意其二姨继续对其监护。鉴于此,检察官对金某二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其打开心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及金某的权利。

2019年12月24日,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向金某二姨送达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并为其指定本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其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诉讼。法院立案后,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支持起诉,出席法庭,经过法庭审理,金某父亲承认自己没有履行过金某的监护权,同意金某二姨为金某的监护人。2020年3月20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金某父亲对金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金某二姨为金某的监护人。

加强合作 延伸检察职能

“以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集中在刑事领域,此案由他人起诉撤销另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案件,在甘肃省是首例,从犯罪嫌疑人到被保护对象,在探索中极大地拓展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对于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华介绍到。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入手,加强与教育、民政、妇联、团委、法院、律师事务所、社区的协作配合,摸排困境儿童、失孤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建立相应的信息库,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案件的监督,通过支持起诉、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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