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滕州鲁华物流园杀人案最新案件通报!滕州1男子手持斧头将妻子情夫头部砍砸数下,又用斧头将被害人前妻头部砸数下,导致两人双双死亡...
滕州1男子因感情纠葛持刀砍人
此前具体事件经过
被砍男子倒在血泊中
去年7月20日,枣庄滕州市鲁华农副城,一男子因为情感纠葛持刀砍人,被砍男子当场死亡,另一女子也身中数刀昏迷,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犯罪分子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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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砍当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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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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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铐上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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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赶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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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纠纷持刀砍人
滕州男子用斧头砍人涉嫌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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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妻子疑似出轨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某与其妻徐某某发生过不正当关系,非常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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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手持斧头砸李某某头部
同年7月20日5时许,在滕州市某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果区厕所西边的7号楼前,被告人冯某某骑电动车将被害人李某某撞倒,然后持斧头将李某某头部砍砸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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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将李某某前妻砍伤
随后,冯某某跑至李某某的水果店内,持斧头将李某某前妻即被害人郝某某的头部砸数下,致其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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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李某某处将其致死
然后,冯某某返回至李某某处,又持斧头将躺在地上的李某某砍砸二十余下,李某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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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突发昏迷
当日,被害人郝某某,被送至滕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于2020年8月7日突发昏迷,经手术治疗后,未见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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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死于家中
同年8月9日,郝某某出院,次日死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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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
图片为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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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符合被斧锤类工具击打、砍切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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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符合小脑血管畸形并出血及破入脑室致深昏迷引发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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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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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身份信息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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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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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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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3日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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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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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讯问被告人
图片为网络配图
该院依法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6日上呈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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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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斧头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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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刘某某、冯某等12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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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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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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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李某某、郝某某死亡鉴定等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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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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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某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国家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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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为网络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具体伤害情形,损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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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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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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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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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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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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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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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来源:枣庄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