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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梁华清,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大专文化,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湛江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兰石外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华清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以本案无需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本案犯罪地位于雷州市为由,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湛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华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进行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一、2015年间,被告人梁华清通过伪造重庆**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和**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年供36万台V6汽车发动机六缸缸体采购合同,以投资建设“年产36万套六缸汽车发动机缸体”项目为幌子,骗取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其签订《投资协议书》,将六缸汽车发动机缸体项目落户在湛江**高新区工业园内,梁华清等股东便注册成立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因股东变更又注册成立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还先后以公司的名义分别提供虚假的采购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借支单等材料给**世纪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和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由**世纪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和广东**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六缸汽车发动机缸体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和《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六缸汽车发动机缸体项目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广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作为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专项资金受托机构,依据广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六缸汽车发动机缸体项目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在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与梁华清等股东及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741万元的《增资扩股协议》,并依约分两次共向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入3241万元。

此后,梁华清还为了骗取巨额融资,利用广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入的部分资金建设项目厂房的基础设施,因梁华清及其他股东没有资金投入,且梁华清还以拨款、还款、前期开发费用、付股东投资款、借款等名目将广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入资金中的约400多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六缸汽车发动机缸体项目约于2016年底全部停工,后项目土地因拖欠工程款也被查封,致使广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入的资金损失殆尽。

二、约在2014年12月,被告人梁华清通过伪造《轻轨道工程合同协议书》及电子银行转款凭证,虚构其承包了重庆轻轨道交通六号线******工程并可分包给被害人欧某某等人。2014年12月25日,梁华清以分包该工程的名义与欧某某签订合同并骗取欧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的保证金共600万元。

被害人欧某某、黄某甲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被告人梁华清退还保证金。至欧某某报案前,梁华清共向俩被害人退还保证金360万元,案发后又向俩被害人共退还42.6万元,至今尚有197.4万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11张、物联网卡3张、手机卡7张、U盾6个、U盘1个、手机3台、车牌号为粤G8****的汽车一辆及查封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与冻结梁华清账户存款人民币507936.98元等物证;

2.批准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投资协议书》、《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六缸汽车发动机缸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六缸汽车发动机缸体项目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增资扩股协议》、《湛江**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工程施工内部施工班分包协议书》、银行明细账、梁华清的征信报告、民事判决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电子转账凭条、中标凭条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许某甲、莫某甲、邹某某、陈某乙、胡某某、陈某丙、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黄某乙、钟某某、肖某甲、许某乙、陈某丁、李某丙、梁某甲、秦某某、黄某丙、何某某、杨某甲、莫某乙、韩某某、徐某某、高某某、莫某丙、黄某丁、陈某戊、杨某乙、王某甲、黄某戊、林某乙、林某丙、张某某、肖某乙、曾某某、税某某、王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欧某某、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梁华清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华清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共计348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翰如

2020年5月5日

本文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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