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百姓来说,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一个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还能继续享有吗?宅基地上的建筑被强制拆除后,是不是只有合法建筑才能获得补偿?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以最高院的判例来和大家一起分享探讨这个问题。

裁判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当事人作为本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其婚后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

2.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3.尽管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至于当事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女,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男,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男,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女,汉族,住***。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陈***等四人),二审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管委会申请再审称,陈***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在***年征收房屋之前,已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陈***等四人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陈***等四人无房屋,此前存在的两间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管委会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陈***等四人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管委会对其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陈***等四人亦未对其诉请的***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行终***号行政判决,改判驳回陈***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作为***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管委会应当基于陈***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管委会仅以陈***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确认管委会对陈***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