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监罚〔2021〕QX003号

当事人:临邑县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件性质:

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在你单位检验科发现正在使用的PA校准品、APOB校准品等20种质控品、校准品。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6月份以后自潍坊三维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进行使用。你单位陈述上述质控品、校准品均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依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第二类产品进行注册;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单独申请注册时,按与试剂相同的类别进行注册;多项校准品、质控品,按其中的高类别进行注册。”的规定,校准品、质控品应当注册,你单位使用未依法注册的上述试剂、校准品、质控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对你单位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依法注册的总蛋白测定试剂(双缩脲法)等20种质控品、校准品、体外诊断试剂;[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德市监罚〔2021〕QX003号)]

2、罚款40000.00元整。

同时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就近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文同步推送至:网易新闻、搜狐新闻、腾讯新闻等客户端。

本站专注德州大城小事、为民办事。(联系本站可添加主编微信号:1292906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