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缴纳社保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也逐步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众所周知,社保可以通过灵活就业方式自己缴纳,也可以在单位参保。总之,社保会给人们未来的退休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和保障。正因为大家对社保的渴求程度越来越大,所以不少骗子也打着代办社保的幌子进行诈骗,在这里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中了骗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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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就有招远网友发帖提醒大家:

也许你的亲友也是受害者

网友帖子里称招远某人力资源公司打着代缴社保的幌子,收取老人们的钱财并承诺办理不下来就退款。据网友称已有不少老人报案称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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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远的看你:受骗的真不少人啊

@浪神:我靠,两年前我老丈人差点就交了二十万办了,就找的这个人。

@烧鸡香香哒:差点上当,咨询体制内的朋友,他看了说绝对是假的,果不其然!

其实,人社部早在2016年就已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一次性交费,违规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保范围。

近日,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严厉打击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提醒:

特别提醒

弄虚作假补缴社会保险费,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我市将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自出台符合条件职工补缴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至今,市人社部门严格审核,持续对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证了补缴工作有序合规。打击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敬请某些用人单位和个人放弃侥幸心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合理合法参加社会保险。

对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档案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外地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转入我市的,一经发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协助补缴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查处。

来源: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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