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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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是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对于保证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如果是采取保证金方式,首先应该没收保证金,然后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包括:

1、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2、责令提供保证人;

3、采取监视居住;

4、予以逮捕。

三、根据《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虽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如果是故意犯罪的,则应没收保证金;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者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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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取保候审人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如果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案件存在经济赔偿问题,那么保证金往往会直接冲抵,此外,如果法院的最终判决有罚金刑,那么保证金也存在冲抵罚金刑的可能。

五、对于遵守该条规定的,取保收审结束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