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篇)

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洪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各项实践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4月6日,当事人将一面书有“尽职尽责排忧解难,真情服务细致周到”的锦旗送至执行局以表感谢。小小一面锦旗,饱含了当事人的诚挚谢意,更是洪洞法院执行局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最好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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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00年,原告洪洞县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时间与租赁费用。2002年以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租赁费用。2009年前后,原告停止生产经营,场地及设施荒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赁费用未果。

案件经我院依法审理,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租赁费用34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迟迟未履行判决书指定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原告向我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立案后由第二实施团队负责,执行干警崔晋龙几经周折方与被执行人取得初步联系,但王某未做任何回应。执行干警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王某应负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履行建议。

最终被执行人王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说明自己身在四川,并表明愿意委托自己的妹夫李某到场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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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行干警多次疏导,双方初步达成一致,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归还欠款。通过实地考察,询价估价,最终双方签订了协议,直接将被执行人尚留在村内的设施设备作价交给申请人以清偿债务。

以物抵债可以高效率、低成本地处理案件,使得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实现最大的“双赢”。在此次执行案件中,洪洞法院执行局灵活运用执行方式,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成功执结案件。

洪洞法院全体干警将继续坚守不忘初心,秉持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态度,用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庄严承诺。

(来源:洪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