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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公开审判恶势力犯罪团伙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密山法院对王某男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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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以被告王某男为首要分子、被告崔某、王某某、李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我市共同或分别实施了多起犯罪,寻衅滋事、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打击报复群众、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被告人王某男、崔某、王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男、崔某、王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男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密山法院依法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男有期徒刑九年,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这起案件的审理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密山法院为震慑不法分子、打击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公开审理的第一起涉恶犯罪案件,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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