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一则通报

关于对皖FT0819出租汽车的通报

各出租汽车公司及驾驶人员:

近日,淮北市文明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文明创建实地考察项目长效常态工作情况进行了模拟测评。测评发现万泰汽车出租公司所属车辆皖FT0819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二)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在红绿灯路口未礼让行人;

(四)私自安装车载对讲设备,行驶途中3次使用对讲设备。

对以上违规行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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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也于今日发布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求
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出租汽车驾驶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十)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

(十一)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十二)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十三)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十四)擅自安装车载对讲设备;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从即日起将采取智能取证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违反以上规定情形的行为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从重从严处罚。

链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来源:淮北交通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