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新闻发布会举行并宣布,

《条例》已于今年3月30日

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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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6章40条,分为总则、监督组织和职责、监督内容和实施、监督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组织设立、实施程序、监督保障、政府职责、协作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强化了政府的协作支持力度

一是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二是规定了政府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工会建立协作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三是明确规定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公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劳动违法用人单位,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预警名单,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息。

凸显了工会的监督主体

《条例》明确了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并明确了不同层级监督主体的职责。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跨级监督,解决了实践中基层工会不敢监督、上级工会不能监督的问题,增加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划定了工会的监督内容

《条例》第十七条详细列举了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平等就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女职工等特殊权益保护、职业培训以及劳务派遣等12个方面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目标、任务和内容。

实现了监督的有机衔接

《条例》充分体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预防性法律制度特性,通过沟通协商,将工会的“柔性监督”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刚性监督”有机衔接起来,既互相协作又互为补充,力争有效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新闻发布会上,

有关《条例》的施行还进行了答记者问

请问自治区人社厅王厅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之间是什么关系?从劳动保障监察的角度怎样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燕峰: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代表职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相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更广,具有前瞻性和预警性,通过监督将劳动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是做在劳动监察前面的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补充。这两者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是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的。《条例》规定在用人单位拒绝接受《意见书》等3种情形下,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依法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这也是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最有力支持。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促进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必将对健全和完善我区劳动法律监督体系,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陶处长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处长、一级调研员陶志强处长: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变化。如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高科技企业等新型业态,以快递、物流为主的新型经营模式以及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使劳动关系发展呈多样性、复杂性特点,劳动关系调整面临着新的挑战。目前,我区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在少数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还存在着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休息休假不能保证,非公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工伤待遇难以落实,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难以实现等现象,一些用人单位阻挠、不配合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着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权利,尽管《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规定较为原则。工会对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解决起来缺乏操作性更强的依据,如目前全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率低的问题、劳动法律监督结果如何运用问题、监督员履职能力较弱且缺乏激励约束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形成主动依法科学监督的制度机制,在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就是践行总书记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更是落实惠民立法的生动实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助于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有助于促进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的互利共赢,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请问自治区总工会包主席,在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落地见效上,《条例》有哪些制度安排?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包铁强:《条例》从四个方面确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顺利推进、发挥实效:

一是资金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基层工会可以给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适当工作补助,根据劳动法律监督成效,给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表彰和奖励。这些规定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二是履职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和时间。从工作岗位调动、扣减工资福利、劳动合同期限等方面设定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保障其依法履职,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推进保障。《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分别对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投诉举报人、工会工作人员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等3种情形作出了罚款规定,处罚数额2000元-2万元。这几种责任涵盖劳动关系各方,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利于保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顺利推进。

四是结果运用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借助舆论力量和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对本区域内经调查核实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处置情况进行曝光通报,凸显了工会组织在职工维权领域不缺位,并从正面发声引导舆论导向。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劳动违法用人单位,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预警名单,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息,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果发挥实效。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记者 张臻

编辑:张臻

校对:王方

一读:段磊 杨彩霞

编委:阿拉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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