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利用互联网的成熟技术,采取居家办公、网上办公等便捷方式已是各种工作常态。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律师执业去外地阅卷、会见等面临诸多困难。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协作配合,建设和开通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也是顺理成章。

在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检律关系可以用“孪生兄弟”来形容,各自独立又相辅相成。长期以来,律师在办理行政、刑事等案件的“阅卷难、会见难、辩护难”等问题,成为长期困扰着律师正常执业的一大难题。

针对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得不到保障和服务的现象,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能看到一些关于检律良性互动的议案与提案,今年也不例外。有人大代表建议,通过立法形式固化既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所取得成效,持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启动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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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启动仪式。

3月8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特别提到要“构建规范有序的检律关系”,并将“促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律师异地阅卷、远程会见等保障机制”。

次日(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并对上海、安徽、重庆三地的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开通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推动律师阅卷从“现场阅卷”到“网上阅卷”,将“一次也不用跑”。

最高检此次开展试点,是为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时代要求,通过互联网为律师提供查阅案卷材料服务,进一步推动检律良性互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同时,为了进一步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待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在全国全面上线运行后,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广。

试点发布会上,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指出,推动律师阅卷从“现场阅卷”到“网上阅卷”,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要求,以“三个自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举措,

万春强调,最高检与司法部加强协作配合,组织研发了检察机关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律师申请,务必在规定时间3日内完成电子卷宗推送工作。检察技术部门做好运维保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同时,要落实保密要求,确保电子卷宗的数据安全。

有业界人士表示,在法庭上,检察官与律师似乎是“敌对双方”,但他们之间的争执、对立,不是为了远离公正,而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检察官与律师共在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可以说,没有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没有成熟的法治。

对此,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律师“阅卷难”,这几年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最高检推动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确实有进步意义。但一方面硬件设备和后勤保障要跟上,在另一方面,理念的更新更为重要,“要真正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消除对律师的敌意,阅卷难问题或许才能真正解决。”

事实上,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仅仅是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的举措之一,是对“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承诺的践行。

今年2月5日,最高检发布了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后,在全国两会上得到高度评价。这批案例涵盖了会见权、知情权等律师执业权利,囊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

据了解,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搭建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具有在线身份核验、阅卷申请、阅卷办理、信息推送、卷宗下载等主要功能。律师需要互联网阅卷时,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通过“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微信小程序,完成律师身份核验,提交相关材料,即可申请网上阅卷。检察人员审核通过后,会及时通过互联网将电子卷宗提供给律师。

以往律师需要前往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通过“现场阅卷”的方式获取卷宗材料。

自去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律师去外地阅卷面临诸多困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律师提前在网上预约后,到检察机关通过光盘获取材料,大大减少等待、复印等环节。

为此,最高检加强与司法部协作配合,依托中国律师身份核验系统对律师身份进行网上核检,研发了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

较之律师现场阅卷工作相比,律师通过互联网阅卷将原来的“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通过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地保障好律师的合法权益、执业权利。

两会代表委员关注律师执业难题

曾被律师抱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在历年两会上也备受代表委员的关注。

早在2014年12月23日,最高检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充分认识律师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最高检在2004年、2006年都分别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作出过相关规定和通知。

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更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实施,以及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主席王俊峰建议,通过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立法,固化既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所取得成效,持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大对律师执业的保护力度,通过完善律师执业豁免制度、建立律师强制执业保险制度等,让律师执业没有“后顾之忧”。

王俊峰代表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法各单位持续做好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推出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措施,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但他认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仍然在不同程度上面临会见难、阅卷难、材料提交难、在庭审过程中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和辩护意见得不到尊重和采纳、被控妨害作证、人身权利受侵犯、投诉后得不到回应等问题。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曾多年在全国两会上对“阅卷难”长期困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大难题的极大关注。他说,在认罪认罚、公益诉讼、民行案件监督等方面,检察机关越来越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对最高检启动网上阅卷工作也极为关注。他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月5日对外发布了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直面当前辩护律师执业的难点痛点,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900余件,同比上升30.5%。“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很有借鉴意义。”

在持续推动检律良性互动上,全国人大代表、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副主任张晓庆在今年两会上也极为关注,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法律人士谈检律良性互动和网上阅卷工作

通过互联网为律师提供查阅案卷材料服务,是最高检在推动检律良性互动上出新招、出实招。

言出必行,展现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力度与担当。主动做好检察环节的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推动检律良性互动,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在接受采访表示,最高检着力解决电子化阅卷,是个好事,但由于某些案件体量大,案卷材料繁多,扫描上传需要较长时间,而检察院审查起诉又是有法定期限的,这样势必导致律师的阅卷时间被挤占。如何在电子阅卷的便利性与处理电子卷宗占用审查起诉期限之间寻找平衡,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建议检察院与侦查机关会商,尽量在侦查阶段就将电子卷宗上传,确保律师能够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第一时间就能够阅卷,充分保障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间的阅卷时间,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王飞律师表示。

对于“阅卷难”是律师执业中遇到的重大难点问题,北京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实践中,不仅刑事案件“阅卷难”,甚至民商事、行政案件也存在阅卷难的问题,只是刑事案件尤其是上诉、申诉案件的“阅卷难”更为突出。

连大有律师指出,以刑事案件为例,当事人可能在不同的阶段委托不同律所的代理律师,司法机关特别是不同层级的法院以各种理由阻挠阅卷,导致律师的执业活动受到很大影响。而对于申诉案件的阅卷,司法机关会议没立案为由拒绝阅卷,但是代理律师因未能阅卷,其提出的申诉理由也无法做到确实、充分的地步。

“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等部门规定在现实中往往被改变实质,造成效率低下,这种情况极不利于律师的依法执业工作,更不利于法律共同体的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在一次代理江阴人民法院审结的某刑事案件,黄某某对案件不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江阴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因黄某某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的申诉,检察院以案件已经由法院审结,故检察院不提供侦查卷。而法院则以没有义务提供给申诉代理人等为由,拒绝律师阅卷,使得阅卷程序空转,不利于律师依法执业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连大有律师说。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也感同身受。他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电子案卷的做法,已为律师阅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新型的 ‘阅卷难’问题又出现了。”

刘长说,他曾在河南、山西办案,都遇到了检察机关以案卷还在扫描制作电子卷宗为由无法提供阅卷的问题。“法定的审查起诉阶段只有一个月,延长也只有一个半月,但是检察机关往往声称扫描制作电子卷宗需要时间,制作时间往往长达15到20天,这导致律师实际的看卷时间被压缩为十天甚至只有三五天。有些可能确实是检察机关的硬件设备问题,扫描制卷需要时间,有些则可能是检察机关以此为名、故意拖延,给律师阅卷制造障碍。”

记者采访发现,最高检在2014年12月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强调了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要求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律师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曜中赞同上述连大有、王飞等律师的观点。他说,在执业工作实践中,刑事案件“阅卷难”在法院的这个环节尤为突出,而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阅卷难”问题。以刑事案件为例,有的法院以需主办法官或需要主管领导批准为借口,再以领导开会、出差或主办法官开会、开庭或出差为托辞,让律师无法阅卷。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律师阅卷不成功,或增加律师的办案时间,这种情况对于外地律师的阅卷来说,就是一种故意刁难。

“有些案件甚至以法官助理不在办公室或去看守所送文书无法联系为由,让律师无法阅卷、无法提交办案手续,导致律师执业辩护权无法得到保证。”廖曜中律师说。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长青指出,他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但真正的阅卷难,不在于技术层面,而是在实践中,很多检察官把握不准,不敢给复制,有的只是说可以看。但是有很多案卷需要反复看,或者需要技术处理 ,仅仅给看远不能满足律师的需求,复制就是必然的要求。(记者 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