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影《我的姐姐》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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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的女主角安然(张子枫饰)从小生活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中,而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安然和弟弟失去了父母。姐姐与弟弟年龄差距很大,而且也几乎没有感情,面对是继续自己生活,还是放弃自己的计划照顾弟弟,姐姐承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与声音。

与此同时,

电影剧情也被网友广泛议论

“父母去世后,

姐姐需要承担扶养弟弟的责任吗?

“姐姐将弟弟送养违法吗?”

《我的姐姐》中涉及的这些法律问题

小编来为你解答

01

父母双亡,谁应该担任弟弟的监护人?

安然的父母突发车祸去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指定监护人,那么谁可以担任弟弟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电影中,俩姐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从未出现过,如果他们已经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姐姐安然属于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弟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职责。


02

那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吗?

首先,要知道抚养和扶养是不同的,抚养通常是指长辈对晚辈(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那父母双亡,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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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安然在医院工作,有劳动能力且有稳定的收入,其名下还有父母生前留下的一套当地学区房。因此,姐姐具有负担能力,需要履行扶养义务。

03

作为监护人,姐姐有权送养弟弟吗?

为了要去北京准备研究生考试,为了自己的独立生活,姐姐安然决意要把弟弟送养他人,却遭到大伯、姑姑、舅舅们的极力阻挠。作为监护人,姐姐有权送养弟弟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影片中,全程未出场和提及弟弟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因此在父母出车祸死亡后,姐姐成为了弟弟的唯一监护人和扶养义务人。弟弟作为丧失父母的孤儿,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姐姐作为孤儿的监护人,符合送养人的条件,所以姐姐有权将弟弟送养。

那,作为收养人又需满足什么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影片中,姐姐安然为弟弟找的领养家庭是一对未生育子女的夫妇,家里是开公司的,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已年满三十周岁,符合收养人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办理收养相关的登记、评估手续。收养关系,只有经过收养登记后,才能合法成立。

04

“再也不见”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法律效力吗?

电影的结尾,面对收养家庭“再也不见弟弟”的协议要求,姐姐无法狠心签下字,带着弟弟逃离了“新家”,肆意奔跑在阳光下……那么所谓的“再也不见”协议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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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在电影《我的姐姐》的结尾,收养家庭要求姐姐安然签署的“再也不见弟弟”协议,遏止了亲姐弟的见面权。在法律上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从一个善良人的视角出发,该协议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无效。

部分来源:正义网,尚法昆山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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