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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何女士向南都“记者帮”反映,为了给孩子上学,一家人努力打拼在增城买了套新房,收楼当天却发现新房里已住有人,一手新房就这样变成了“二手房”!她难以接受,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给个说法,目前双方仍在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希望记者帮忙关注。

收楼当天,开门发现竟有人在住

何女士购买的房子在增城区山水郡小区,她告诉记者,自己买房时小区已交付入住,她们选择的是剩余的精装修现房。“去年9月30日签订的一手房合同,11月办下房产证。今年1月份,售楼部通知我3月28日过来收楼。”何女士向记者解释,购房时要走贷款等程序,所以没有立即拿到钥匙,当时也没有多想,“买房时销售带我们看的是另一处同户型的房子,没有看自己这套。”

3月28日,何女士因个人原因没有收楼,双方又约4月3日收楼。当日她去到小区,管家告诉她手上没有新房钥匙,让她清明(4月6日)过后再来收楼。“我没同意,在我们强烈要求下,物业找人打开了房门,我们就看到里面有人在居住。”

房门打开后,何女士一家和物业工作人员都愣住了,现场陷入沉默。记者从何女士提供的收楼视频中看到,新房呈现出正常人家生活的景象:门口贴有对联,屋内鞋柜摆满鞋,客厅里茶几、电视、音响齐全,房架里堆放着行李箱,阳台上还晾着刚洗的衣服。

“一家人高高兴兴来收楼,发现这种情况,完全是无法接受的,天都要塌了!”何女士向记者描述她收楼当天的心情。

何女士购买的新房,屋内已有人入住。(报料人供图)

住户是同小区等待修整房子的业主

沟通后她得知,入住新房的住户是同小区的业主,对方的房子正在修整,物业和开发商在去年4月将他们安排到该新房暂住。“我去年9月买的房,从买房到收楼,没有人跟我说过房子有人在住,合同也清楚地说明这是一手房,现在却被住了一年多,成了二手房。”何女士认为,即便是买房前安排的暂住,开发商也应该提前告知她,而不是隐瞒到收楼才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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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入住使用的新房。(报料人供图)

4月7日,南都记者与何女士一同前往山水郡小区,发现她的新房已被锁上,门口的对联和福字已被清理,记者敲门无人回应。在物业管理中心,记者与何女士等了近40分钟,也没有相关负责人出面进行沟通。

物业承诺补偿 双方正在沟通

目前,何女士已和开发商及物业多次沟通。在4月6日的协商会上,物业负责人个人提出为何女士翻新房屋至交付状态,按市场租金价格对她进行补偿,并补偿3年物业管理费。何女士没有接受该方案,她提出应补偿30年物业费。“事情发生至今我们一家没有收到任何道歉,对于补偿方案我们要求对方出据书面的协议,也没有得到答复,这让我们无法信任他们。”

开发商回应,去年收楼时经业主们同意,将需要维修房子的业主安排暂住到几套未售现房中,当时和购买现房的业主有达成口头共识,并在房价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折扣,但何女士提出对此事并不知情。物业承诺将积极补偿业主,双方会尽快达成和解。

南都记者了解到,何女士新房的租金市场价格约为1800元/月,每年物业管理费约为两千多元。

何女士新房所在的小区。

专家看法:开发商涉嫌违约侵权

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俏丹认为,业主购买的一手房屋,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付一个全新的房屋,“现在这个房屋明显是被使用过的,那开发商肯定是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

那么何女士提出的30年物业费补偿方案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谭国戬分析称,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对何女士确有隐瞒一手房被居住,那么何女士可以根据《民法典》主张对方的违约和侵权责任。

“对于开发商隐瞒事实的违约行为,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具体赔偿方式和数额。对于开发商侵害何女士所有权的行为,开发商首先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其次应当根据何女士房屋折旧、何女士在翻新过程中的损失等情况确定开发商的具体赔偿数额。”谭国戬表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侵权赔偿数额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因此何女士提出的补偿三十年物业费于法无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采写 南都记者 魏志鑫

视频 南都记者 李冠祺 实习生 刘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