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

森林草原火灾

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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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1月15日至4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林地(含连片林木)和距林缘200米以内的区域、天然草原及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等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野营、燃放孔明灯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工作业区界限的限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市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0951-5055119。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大对森林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

八、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和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和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定森林和草原防火区,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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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春晖

审核:杨洲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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