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焦点问题,总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如果拆迁户既不与拆迁部门达成不成协议,也不愿意妥协退让,那么拆迁部门就很可能会采取违法拆迁的手段。对于违法强拆,拆迁户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但如果遇到了不明人员强拆,拆迁户连该起诉谁都不知道,通过法律维权也会面临一定障碍,那么在此情况下拆迁户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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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明人员强拆,是符合(一)、(三)、(四)项起诉条件的,但第(二)项却难以得到满足。在不明人员强拆案件中,拆迁户一方面找不到明确被告,另一方面如果随意起诉若干拆迁部门,则很容易遭到法院驳回。可见,面对不明人员强拆案件,如果法院机械性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就会导致拆迁户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这不仅与法律公平正义价值观不符,也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

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案件中,确立了如下原则: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即除非市县级政府能够“自证清白”,否则,人民法院有权推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违法强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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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