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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措施,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一、慢性病、常见病门诊可报销。逐步将部分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和多发病、常见病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今后随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当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职工个人根据自己每个月工资的2%左右计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医保费的30%,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改革以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然计入个人账户,只是单位的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震认为,如此一来,门诊费用的保障就不限于个人账户的资金,保障能力和水平将得以明显提高。

三、扩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改革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既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更为突破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将来也可以走职工个人账户支付。

会议明确,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完善稽核、内控等制度,严肃查处虚假住院、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会议强调,各省级政府可设置三年左右过渡期,逐步有序实现改革目标。会议同时要求,要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