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农村的征地拆迁中,村民因当地政府对其所在村庄的集体土地征收而获得征收补偿款,可村委会却借机公款花费无度,村民真正拿到手里的补偿款少之又少,且村务信息因部分村干部垄断而致使村庄财务收支状况不明……这样的情形在农村征收中并不少见,损害了被征收村民的知情权,也会间接导致补偿利益过低,那面对这种情形,被征收的村民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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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应当公开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该条规定了村委会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其中就包括了征收拆迁的补偿项目款项的流动情况,属于村委会应主动公开信息。如果村委会拒绝公开或者不主动公开,都是违法的。

这里在明律师提醒大家,村委会应主动公开而不公开,或者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这样的操作透露出一个信号:那就是征收方很可能会在这些不公开的事项里做“手脚”。另外,既是国家法定公开事项,那么这些事项信息一定是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

因此,对于征收补偿款账目情况,一是被征收人有知情权,二是被征收人一定要重点关注这方面的信息,以防村委会不当挪用、贪污该款项。

【如果村委会拒绝公开,被征收村民该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因此,遇到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情况时,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账目。如果村里真的有人偷偷霸占了补偿款,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在这里在明律师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征收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村民也确实向村委会申请了村务公开,但结果却不如人意。要不然没有回应,要不然答非所问,这也令老百姓头疼。所以,在明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申请村务公开只是为提高最后补偿利益的一个间接手段,很多时候必须结合行政复议、诉讼等手段综合进行才能有效果。

最后,在明律师告诉大家: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分配情况绝不应是一笔糊涂账,应对村委会的种种违法行为村民有多种救济途径可灵活选用,如请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向县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申请查处,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等等。具体选用何种途径、方式,还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把控。(文|黄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