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关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仔细看到了这一征求意见稿,虽然说其中的许多内容只能算老生重谈,但这是对学校落实保护学生职责最全面最系统的一项政策文件,这将成为学校履行学生管理职能,教师教育行为的标准。对此文件的出台,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认为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有也为此深表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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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规定》的意义在于让学校教育行为有系统性的政策依据

第一次看到《学校保护规定》的出台源于看到网络上对规定中的一个条款引起的争议。

《规定》的第三十五条中要求学校要预防和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xing关系。很多网友认为,中小学教师不允许与学生恋爱这不是常识,还要重新规定吗?

我的第一感觉也是这样,这还要出台什么规定,这不是教师基本的职业操守,甚至于对于低龄青少年,这可以违法犯罪的行为。

于是好奇的我搜索了《规定》的全文进行了认真的阅读,才发现对此有争议的网友误解了。其实规定中的许多条款我们在过去的法规、文件中都能找到身影,这次《规定》的出台,只是把未成年人在学校内受到的可能受到的侵害进行了全面的罗列,对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做了系统的界定,当然“教师等不允许与学生谈恋爱”自然属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范畴,而且是很重要的内容。

虽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对于学校而言,《规定》具有针对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而是一个这更方便学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限时参照,能让教师更好地把握自己的教育手段,以免超规造成对学生的伤害,引起不必要的家校纠纷,也间接地保护了自己。

如对于学生信息的保护,对学生肖像的保护,学生参与权的保障等,过去教师就很容易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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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所担忧的是规定的出台会让教师更缺乏教育手段,让教师的教育行为更有风险

这两天,网络上对于《规定》的讨论也很多,总体上认为《规定》出台很有意义的人较少,而普遍表现出来的是担忧。而我同样对此也有深深的担忧。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舆论普遍认为对未成年人保护过度,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学生的心理发育远滞后于身体发育,加上不时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呈现低化龄,手段越来越残忍,但由于未成年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让很多人感叹,过度保护作恶的未成年人,谁来保护受害的孩子?

同时,近年来,家校关系的紧张,家长与老师间的纠纷不断,对教师行为限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让很多教师不太敢管学生,放任学生的老师越来越多,教师面临的教育风险越来越大。

所以《规定》会不会加剧老师们对自己教育行为面临风险的担忧;通常人们所说的佛系教师会更多;产生的家校纠纷也会更多,真的很不好说。

而且《规定》中有些条款也会让教师很难把握。如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言行的自由。不举过激的例子,就举一个学生间追追闹闹的例子,学生间的追追闹闹从正面说是天性使然,但从反面来讲,如果学生间追追打打闹出了问题,那教师有没有监管的责任?

再比如说学校要连同家长,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那家长管不了孩子,让孩子玩手机使得睡眠不足,这也是学校管理的责任?

对于《规定》的出台,我总体上有一个感觉,这与前期很长时间的教师惩戒权之争是一个道理,都属于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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