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阳光讯(记者 熊玺 文/图)十九名网约车司机因不满公司的用工合同,申请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后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4月7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经过六小时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李某就是十九名网约车司机之一,他2018年3月2日入职,与北京天运达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与天韵达(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李某的岗位为网约车司机,工资由底薪+提成组成,底薪由天韵达(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放,提成由福建易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发。李某月平均工资为15668.49元。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李建军的用工单位,日常管理由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

李某2019年12月31日因个人原因签署《离职申请》、《离职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2020年3月25日李某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2019年12月底,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不给其派单等手段,逼迫其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20年3月10日,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钉钉上通知其交车,致其不能正常工作,且工作期间未给其安排年休假,亦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遂以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天运达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天韵达(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福建易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9171.25元、未休年假的工资22653.3元、加班工资46723.05元,被申请人配合其办理申领失业金,被申请人为其补缴2020年2月至3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被申请人向其退还押金10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0]第147号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第三被申请人北京天运达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7203.9元;二、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第四被申请人天韵达(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7203.9元。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北京天运达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

法院认为,本批案件属于网约车司机的群体性案件,该批网约车司机先后与两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此期间的工资放发主体、实际用工单位与日常管理单位均不相同,用工关系较为复杂,所以尽管本批案件是撤裁案件,人民法院着重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但因涉及到此类新类型用工主体的权利义务,且涉案人数较多,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故本次案件欲通过庭前与当事各方的沟通协调,及庭审中准确细致审查涉案网约车公司的运营模式、网约车司机的管理模式等方式,厘清19名网约车司机的用工模式,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处理19名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利。

经过长达六小时的法庭调解,4月7日16时,十九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全部达成调解。

编辑:徐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