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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近年来“公转私”这么备受关注?究其原因就是,目前央行对资金监控和大额现金管控力度加大,银行和税务基本上实现了数据互通,“公转私”被税务稽查风险不断加大!

但是还有很多企业老板无知地认为:"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 = 公司 = 钱,我 = 钱 ",我花我自己的钱,为啥还要交税?我犯了哪门子法了?

对不起,你还真的犯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简单的来说,老板要把公司的钱取现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很多老板就问,我不直接拿,我借可不可以?

那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吧!

大额"公转私"这个老板被罚70多万!

王生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2019年1月经过中介的介绍看上了海边一套230平米的大别墅,可存款仅仅只有125万,离房屋总价还差了不少。

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 " 借 " 走了 350 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却没想到更大的危险还在后面呢~

今年年初,税局在对王生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发现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有一笔 350 万元 " 借款 "至今为归还,已经超过归还期限了。

最后对王生这笔 350 万元的借款,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计征个人所得税 70 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35 万元,共计105万元。

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借款可以不用交税,但是要在那个纳税年度归还,否则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还可能面临罚款。

奉劝各位老板,“公转私”不要想当然,不然不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企业信用还会受损,得不偿失!

但,很多企业利用“公转私”就是想要少交点税,然而通过正常完税后的公转私对企业(老板)来说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节税)

如何利用“公转私”,达到合理合法少交税或者不交税呢?

比如:将公户上的100万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通过银行代发到各个员工的工资卡上,发放工资前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最低级的)提醒:这样的公转私,是允许的!

其实还有很多合理大额公转私的方法,只是很多老板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