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奖励,是征地拆迁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旦开始拆迁,征收方都会给出拆迁奖励,鼓励被拆迁人早签协议早搬迁。而让被拆迁人早签协议早搬迁的条件基本上都是说可以拿到一定数额的拆迁奖励,或者早签了协议后可以优先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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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件的诱惑是很大的,因为在被拆迁人的意识里,优先选房那就能选到自己满意的房屋,比如朝向、楼层、位置、面积等等。在这样的条件下,很难让人不心动。那么,早拿奖励早搬迁就真的能如愿以偿的优先选房吗?下面在明律师来讲讲关于拆迁奖励的问题。

【拆迁奖励,到底是拿还是不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该条规定明确了拆迁奖励的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拆迁奖励是可以拿的。但在明律师要提醒的是,制定拆迁奖励的目的在于推动拆迁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不能以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这就客观要求拆迁奖励必须在一定限额内,且不能损害被拆迁人应有的补偿利益。

但在拆迁实践中,却常常出现高额的拆迁奖励,有的拆迁奖励高达几万甚至十万以上……对于这种变相的高额拆迁奖励,在明律师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选择拿这份“拆迁奖励”。

这主要是因为拆迁奖励毕竟只是推动拆迁的一个辅助方法,客观上征收方在制定拆迁奖励额度时是限定了额度的。如果给被拆迁人的拆迁奖励过高,那么高出来的这部分“奖励”大概率上还是从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中扣减出来的,这就是所谓的“羊毛出在羊身上”了。这不符合制定拆迁奖励的初衷,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违法性的。

所以,正常拆迁奖励的奖励费并不多,且会有一个期限。如果奖励费用过高,被拆迁人一定要仔细识别其中的“猫腻”了。

【早拿奖励早搬迁是不是就能优先选房?】

有的人会说:“如果奖励费不是多补偿出来的,那优先选择安置房呢?我优先去选择安置房,就能选到更好地段、更好位置、更大空间的房子,这不也是变相的奖励吗?这也没有从总的补偿利益中扣减呀……”

对于这样的观点,在明律师只能告诉你,还是我们被征收人想法太天真了。确实,对于早签约的人,征收方会如约履行让其先选安置房。但你别天真地以为征收方会让你随便选。

在被征收人选之前,征收方已经规划好了早签约安置的位置、地段、空间等。当然,这一切是不可能让被征收人知道的。早签约的人即使优先选择安置房,也只能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选择。

这样的话,无论被征收人怎么选,都不可能选到预想中的安置房,甚至比本应正常安置的安置房条件要差很多。那么,那些预留出来的好的安置房不给先签约的人,那会给谁呢?当然是给后签约的人。

可能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发现,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其实大部分的后签约的人拿到的拆迁补偿利益更好。这“更好”自然是包括了更优越的安置房。这一方面上因为被征收人不签字,拆迁项目就没有办法推进。征收方为了赶进度,就会主动提高对不签约的被征收人的补偿条件;另一方面,被征收人“拖”的时间越长,就越能发现征收方的违法操作。只要掌握到征收方的违法之处,就相当于掐住了征收方的命脉。征收方为了不想将矛盾扩大化,也会以提高补偿条件为由主动“示好”。综合来看,其实一开始就签约的人,是最不“讨好”的。

所以,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早拿奖励早搬迁,就会比不拿奖励或者后搬迁的人有更多的补偿利益或者更加有利的补偿局面。虽然“拆迁奖励”有其合法性,但被拆迁人在选择拿“拆迁奖励”之前,先要考虑补偿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客观实际情况,补偿协议是否白纸黑字的落实了每一处利益点……如果补偿协议与实际出入过大,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被眼前的“拆迁奖励”所诱惑而丧失应有的补偿利益。遇到这种情形,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权救济。(文|黄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