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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家庭主妇,

在面对离婚纠纷时,

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

不仅要被“看见”,

更应该被“看重”。

近日,法院审理了

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

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刘某婚内出轨,给朱某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且刘某赋闲家中亦不做家务,双方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刘某否认朱某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对其不信任,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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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暴力行为,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所谓“出轨”的污蔑,并告知其被告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原告给予被告一定补偿。经过法官批评和劝说,原告承认了错误,认可了被告的人生价值。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原、被告均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每月探视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最少两次,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家庭的和谐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被告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成为了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却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

在被告决心同意离婚时,法院帮助其维护了自身权益,通过肯定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传递出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彰显了法律制度对权利的保护,对人的关怀。

该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于“家务补偿”的关注。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一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二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当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则是家务补偿制度。

三大制度中,争议最多,也是《民法典》变化最大的就是家务补偿制度。至今仍有不少人乃至法律专家认为,该制度并不合理,会导致对一方的家务行为双重评价。这一观点认为,双方约定了婚后收入共有,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和另一方在外打拼付出具有相当性。在外打拼创造的财富有一半属于配偶,这就弥补了配偶在家务中的付出,不宜对家务付出再度评价,再来一次补偿。

实际上,2001年之前的《婚姻法》中并未规定相关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正是采取了前述立法观点,对家务补偿制度做出了规定,只有双方约定了婚后财产归各自单独所有的情况下,一方为家庭付出了更多,才能获得补偿。

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现行法上,无论家庭是夫妻财产共有制还是单独所有制都要适用家务补偿制度。

比较家务补偿制度的前世今生,不难发现新法更符合时代变迁与公平正义。

首先,在原法的背景下,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夫妻财产各自所有制。而国人少有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相关制度几乎没有适用空间。或许正因此,该制度从未引起过公众关注,甚至不少人认为该制度是《民法典》所创。

其次,当前多数家庭是双职工,夫妻双方都在外打拼,同时还为家庭多付出的一方自然应当得到一定补偿。即便是并未外出工作的家庭“主妇”、“主夫”,他们为家庭付出,牺牲了事业、丧失了发展的机会与时机,帮配偶守好大后方,让其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双方分开时,付出者不能再继续享有配偶在婚姻中产生的“增值”,配偶给予一定补偿,也是理所当然的。更重要的是,法律具有引领作用,《民法典》体现了对家务劳动的积极重视,鼓励人们不仅从伦理的立场,更从收益的角度,为家庭多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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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再好的立法初衷还须通过人们正确的理解以及妥善的司法实践来实现,否则只能给公众产生法律不公、家务廉价抑或过于奢侈的不良观感,最终损害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普通民众须理解,家务补偿并不能完全适用“等价有偿”的经济学原理,更不能机械套用保姆、月嫂、家教的标准去衡量高低。毕竟,家务更多是一种伦理行为,难以量化到爸爸辅导孩子一晚上作业值多少钱,妈妈做一碗红烧肉又值几两银子。

而从司法层面来说,一方面,有必要及早出台司法解释,给出衡量标准的具象坐标。另一方面,更有必要慎重宣传,在宣传中不能误导民众,同时,还有必要作好判后答疑工作,让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有理有据,而非让群众觉得这只不过是法官一拍脑袋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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