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史某某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史某某和叶某某(已判)商议租用宜宾市翠屏区旧州路乐达酒店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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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案件侦查终结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和叶某某(已判)商议租用宜宾市翠屏区旧州路乐达酒店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获利。

2、主要由叶某某进行管理并纠集朱某某、易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酒店房间从事卖淫活动,由郝某某(已判)协助跑腿、安排卖淫女与嫖客见面、收取费用和发放提成等,叶某某、郝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对卖淫女进行工作安排、卖淫次数统计、提成分配等。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郝某某还通过微信、口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帮助介绍嫖客前往嫖娼的有相应提成,收取卖淫女的费用由郝某某交给史某某和叶某某进行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被依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他人组织、管理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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