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能不能上个好学校,

总是牵动着家长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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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户籍的小君(化名)一家

租住在南沙某小区,

小学入学时,

父母为其申请了小区对口地段小学,

但最终她却被另一所学校录取。

父亲张俊(化名) 质疑南沙区教育局

分配不公,

未保障其租购同权待遇,诉至法院。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申请入读“对口小学”未果

法院查明,2019年5月13日,小君的监护人在网上填写2019年广州公办小学学位申请表。记载递交材料的学校:金隆小学;户籍地址对应的学校:金隆小学,居住地址对应的学校:金隆小学;入学类型:广州市户籍生;住房性质:租房(租私人房)。房子承租人是小君的母亲。

小君一家户籍均在广州市南沙区,名下均查无房地产情况记录。南沙区教育局收到上述资料后,经审核,安排小君入读另一所公办小学金洲小学。 金洲小学向小君发出录取通知书,同意录取其为该校2019学年一年级新生。 该录取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小君实际已于2019年9月1日入读金洲小学。

父亲张俊对这一录取分配结果不服, 他们认为孩子理应入读租住小区对口的金隆小学。 张俊于2020年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请求确认南沙区教育局将小君分配到金洲小学就读的行为违法,判令其赔偿1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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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已公平分配

一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小君随父母租住在南沙区某小区,该住宅单元无对口小学1-5年级在读学生,且小君及其父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因此,小君的情形符合南沙区教育局规定的予以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的条件。

法院认为,南沙区教育局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教规字〔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统筹 安排小君入读距离其实际居住地约1公里的公办小学金洲小学,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而根据小君所租住房屋的地址以及金隆小学“人户一致”学生入读的学位情况,教育局已尽到公平分配小君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的职责。一审于是驳回其诉请。

上诉质疑未保障“租购同权”

张俊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租购同权”的规定,小君具有本市户籍,应享有就近入学的教育平等权。而南沙区教育局颁布的《通知》存在明显的教育歧视,与上述关于“租购同权”的规定冲突。

他还质疑,有两位政策性照顾生入读了金隆小学,而“按照《通知》的规定,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为第一录取顺序,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为第五录取顺序,但实际情况却是 排在第一录取顺序的没有被录取,排在第五录取顺序的反而被录取”。

终审认定不存在侵犯教育公平

广铁中院审理认为,依照《通知》规定,公办小学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条件安排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 “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拆迁协议等有效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一致等情形。

网络配图

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的情形包括:

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该住宅单元无对口小学1-5年级在读学生,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承租人适龄子女等。

小君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且其与父母在广州市均无自有产权住房 ,不符合“人户一致”的条件,属于统筹安排公办学位的情形。南沙区教育局根据小君的实际居住地、周边学校学位等情况,统筹安排其入读距离居住地约1公里的公办小学金洲小学,小君也于2019年9月实际入读,已保障其在其居住地就近入学的受教育权。

关于张俊提出南沙区教育局未保障其“租购同权”待遇的问题,法院认为,《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该规定与南沙区教育局上述通知关于公办小学学位分配安排的规定并无冲突,且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张俊提出的“统筹安排两位排位为第五录取顺序的政策性照顾生入读金隆小学,其属于统筹排位第一录取顺序却未被录取,侵犯其教育平等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教育平等权是指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而南沙区教育局制定的《通知》虽然按顺序列举了八种统筹安排学位的情形,但并未规定按排序先后安排学位。 南沙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将小君统筹安排至金洲小学入读,合理合法,不存在侵犯其教育平等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