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宝华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情通报

2019年5月23日,兴国县公安局对江西宝华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华山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9年6月24日,依法查封宝华山公司董事长曾某某名下个人资产,冻结宝华山公司及其关联的公司股权,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宝华山公司涉案的有关资金、债权人本、息进行会计审计。

二、宝华山公司非法融资达5.039亿元,涉案人员1428人,造成债权人1.273亿元损失。

三、2019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对原宝华山公司董事长曾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6月2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0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26日,对犯罪嫌疑单位宝华山公司和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最近,社会上有一些不实谣言,请广大债权人仔细甄别,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公安机关将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减少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并适时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如有疑问 ,通过正规的官方渠道了解有关情况,或电话咨询:0797—5305303。

兴国县公安局

2021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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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兴国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办了宝葫芦、杨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朱某等多起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旅游、矿业、房地产、林业、食品加工、美容美发、宾馆、超市等多个行业,以上非法集资案件均造成集资人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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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首先要清楚到底什么是 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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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非法集资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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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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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警方提醒广大群众理性投资,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请广大人民群众对以下情况保持高度警惕:

1、 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

2、 许诺超高收益率;

3、 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4、 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集聚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5、 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

6、 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7、 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

8、 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

9、 借助网络信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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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珍惜一生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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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客家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