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城市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区域拟启动拆迁腾退工作。城市中,在征收个人房屋和企业厂房工程势在必行的情况下,涉及征收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如何得到最大化的保护的问题,这也成为多数承租人最为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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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面对法律规定及社会现实问题,为广大承租人在维权的保护上给出了具体的分析: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承租人因不能直接参与房屋征收过程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频发,使其如何维护的自身合法权益成了难题。而要维护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权益,第一步就是要明确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自身可以主张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承租人可获得哪些补偿项目具体收纳如下:

首先,提起获得补偿的承租人要满足一个主体要求,就是本人是否与此次拆迁最后获得补偿款有利害关系,以及是否仍在租期内。如果拆迁时承租人和房东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双方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关系,此时拆迁是和承租人没什么关系的。

其次,要依据事实和理由,如果合同约定了遇到拆迁时候怎么分割,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承租人对企业厂房实际的添附、装修、扩建等进行计算,也就是谁添附,谁受益。

如果合同中约定遇到拆迁承租人无条件搬迁的,也不是绝对地没有补偿。因为在实践中,即便是无条件搬迁,对搬迁费和及其设备损失这块也会给承租方进行补偿。

再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弥补非居住房屋被征收而产生的经营损失,主要是针对非居住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因房屋征收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继续而遭受的营业利润流失、仪器设备损坏重置、人员安置等损失所作的补偿,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由承租人收取。但在司法实践中,亦有部分出租人主张租金损失也是经营损失的一种而要求分割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该主张少数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依照公平原则予以一定范围内的支持。

最后,搬迁补助是为房屋征收必然带来的搬离原房屋过程中而产生的费用设置的补偿项目,在房屋租赁情况下,搬迁成本实际上是由房屋的承租人负担的,因此该补助应当归承租人所有。除了常规的搬迁补助,征收部门往往会对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下、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不能即时交付、未享受周转房的情形设置临时安置补助,在该种情形下,因需被临时安置的系房屋的承租人,故该笔安置补助亦应当承租人所有。

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的金额以征收双方协商的金额为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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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给您的维权建议:

主动找拆迁方谈判。因为牵涉到自身利益,在房东和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以前最好介入谈判,以免协议签订后维权处于被动地位。

如果拆迁方不和承租人谈判,可以和房东协商要求分割;不同意分割的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属于自己那部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