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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在杭州的小康,在用手机刷微博时,一连收到了好几条短信交易成功的提醒,吓得不行,根据短信显示,其拥有的借记卡在迪拜、美国等地共发生五笔取现及消费记录,共计10212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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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认栽吗?
小康的法律意识很强,当天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拿着借记卡去银行柜台存入100元,打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但公安表示该案目前只是在侦查中,并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小康这笔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小康联系了发卡银行要求赔偿,但银行拒绝。

这种情况下,银行也不愿意吃哑巴亏,不可能主动赔付,我们也处理过这种案子,谈不拢的,要诉至法院,法院处理也很谨慎,要防止受害人是否存在跟人串通的嫌疑。

6月4日,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康将银行诉至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02128.3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关注本订阅号,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小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小康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借记卡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不能因为有人获得了银行的赔付,就认为任何盗刷都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如在ATM机周围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偷窥等)的情况下,完全系持卡人自身过失造成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的,需要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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