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在LZG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一审辩护时,针对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LZG与LJM商定,朝鲜煤先运到俄罗斯,再运到中国,以俄罗斯煤的名义报关入境”的事实,我的辩护意见是“事实是以CSZ为核心的国内中间商(或国内买方)要卖朝鲜的煤,假冒俄罗斯煤(由他们办理手续)在国内到处寻找买家,因WXY知道被告人做过煤炭生意,找到了被告人,被告人最终成为这船朝鲜煤接单的人。”(详见《执行联合国决议对朝禁运所涉走私案件的罪与罚》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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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公开案件信息但没有公开判决书内容(截图)

在一审期间,我曾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翻译朝鲜文、英文证据(详见《公诉机关有义务翻译外文证据》一文),调取相关案件CSZ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案号(2018)辽02刑初117号)卷宗材料(详见《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刑事卷宗法院应该调取》一文),但被大连中院拒绝。

作者质疑(2018)辽02刑初117号案件公开审判却不公开判决书内容后,案件信息被法院删除(截图)

在二审期间,辩护人(姜杰律师)在2021年3月8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时发现大连市中级法院把崔SZ(CSZ)等人的(2018)辽0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装在审判卷中移送给辽宁省高院。辩护人这才看到崔SZ等人案件判决书。

通过(2018)辽02刑初117号判决书引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可以看出基本印证辩护人在一审所提出的事实部分的辩护意见:是林进明及其在国内的代理人(中间商)CSZ等在国内找买家,伪装为俄罗斯煤是他们自己想的办法,跟刘志刚无关,LZG在案发前也未必知道是朝鲜煤。具体如下:

(一)判决书引述戴XH供述“2017年2月底,中国发布公告,对朝鲜无烟煤禁运,2017年3月份,SCZ通知我,浩帆2的下一个航线计划是去朝鲜南浦港装无烟煤,然后去海参威卸货,我通知孙船长执行计划,朝鲜船代是货主联系的。”(判决书第10页)这里的所说的货主并不是LZG,因为LZG也没有联系过船代。

以上证言可以确认浩帆2早在2017年3月份就把朝鲜煤运往俄罗斯伪装为俄罗斯煤进口。此时,LZG还没有与CSZ他们见过面,那把朝鲜煤伪装为俄罗斯煤进口肯定不是LZG出的主意,也不是LZG与LJM及中间商CSZ们商定的。

(二)判决书引述JMF供述“2017年5月中旬的时候,我一个叫CCS的朋友来丹东找我,他是朝鲜一家会社驻俄罗斯的代表。听说有个朋友在朝鲜有煤,而且中国也有买家,想把煤从朝鲜运到俄罗斯,再运到中国,他可以办煤在俄罗斯的手续,问我在国内能不能联系到船。”(详见判决书第11页)

可见朝鲜煤的中间商们在2017年5月中旬就已计划把朝鲜煤伪装为俄罗斯煤进口。而LZG与CSZ等人在北京见面商谈买煤事宜的时间是2017年6月16日(详见侦查卷宗第5卷,酒店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住宿费结算凭证),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书》的时间是2017年6月17日。

可见LZG与LJM商定把朝鲜煤伪装为俄罗斯煤进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只是CSZ为了推卸责任的一面之词,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YSX供述“2017年5月份,我同学ZG给我打电话,说要从朝鲜运输石墨到俄罗斯,再从俄罗斯运输回中国。……”(详见判决书第13页)

YSX的供述与上述JMF供述相互印证。同样可以印证在LZG与CSZ见面商谈买煤事宜之前,JMF(当时SCZ、YSX以为JMF是货主)中间商们就已计划把朝鲜煤伪装为俄罗斯煤进口中国。

(四)YSX供述“收货方是TO ORDER”,意思是等待发货人指令”(详见判决书第15页下部)。

可见LJM的朝鲜煤通过浩帆2运到中国,开始并没有确定买家,是通过CSZ等中间商在国内到处寻找买家,这从卷中书面证据提单也可以得到印证。因此,原审指控并认定的浩帆2这船煤是LZG与LJM商量好了才运到国内的,此事实不成立。

(五)判决书第17页JMF的供述“船直接回到国内停在长江口。我和YSX商量不行在舟山找个仓库把煤卸了,让LJM或强泰公司自己处理,但这个方案船东、强泰公司、LJM都不同意”“LJM通知CCS告诉我,把煤运到越南,但是俞思行说船东不同意。浩帆2号船在长江口停了20天,LJM通过CCS告诉我,他有个客户在鲅鱼圈能接货,要求船东把船开到鲅鱼圈,但是船东不同意,让把之前的运费结清,而且船在鲅鱼圈不卸货的话,往返时间的滞期费、船费也需要一并结清又过了二三天,有个姓崔的朝鲜族人主动联系船东,崔昌石告诉我这个姓崔的是珲春人。……”

姜明福的上述可以证明:

1、浩帆2进入国内初期因为没有确定买家,找不到人付运费,只有中间人自己(或其名下控制的公司)支付运费;

2、LZG是浩帆2进入中国后20多天才找到的买家。

综上,原审认定LZG主动找LJM要买朝鲜无烟煤,事实不成立;认定LZG提出把朝鲜煤运到俄罗斯再运往中国,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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