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3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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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9年,汉族,初中文化,住禹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12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7时3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KC76**、豫KH7**挂重型自卸货车,沿候饭S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禹州市**镇**厂路段时,与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车人李某甲轻伤、李某乙和李某丙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