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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法律要求我们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会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诱骗、回避、模棱两可、甚至欺骗的态度来对待合同相对方。

如果因为信任对方,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就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浩云律所近期接待了一起这样的咨询。

以案释法

传媒公司业务员王找到投资公司负责人李,商谈为投资公司拍摄栏目纪录片的事。此后,双方三次见面交谈拍摄制作纪录片的具体事宜,李对传媒公司提供的样片认可,并确定合作意向。后王向李发送电子文本合同并询问“还有什么问题,如果需要修改,我们再确认一下”,李回复“好多地方需要修改”。

后传媒公司在李口头要求下完成纪录片的拍摄,并要求投资公司审片,后王在微信上询问李所拍摄的纪录片是否通过?李在微信上回复说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却迟迟不肯支付制作款项。传媒公司咨询:没有其它证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否当做证据使用?能否要去对方支付合同对价?

一、微信聊天记录能否当做证据?

在2019年1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其中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本案的微信聊天记录基本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是重要的证据,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二、能否要去对方支付合同对价?

综合双方合作的过程以及微信沟通的情况,双方就纪录片的拍摄有明确的合作意向且已实际履行,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虽然投资公司一方面对合同内容没有给予明确表态,另一方面又正常接收传媒公司交付的样片、成品。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电子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的纪录片拍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对方应当支付合同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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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 | 浩云律所
本文编辑 | 姜姜

图片来源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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