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和大家分享了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文章发布后,董哥(化名,非本名)通过文末我的微信找到了我。

他说前妻最近准备跟他打官司,要求分割房产,正为这事发愁,碰巧看到了我的文章,希望我能给他一些专业上的帮助。

我听他讲完了事情全部过程,叹了一口气,说:你这是把个人财产活生生变成了共同财产。

到底怎么回事呢?大家往下看。

结婚前,他自己有一套房子A,结婚1年后,他们全款买了另外一套房子B,前妻在地产公司上班,收入也还算可以,两人的日子过的很稳定。又过了一年,董哥觉得A的升值空间不大,想要一套升值空间比较大的房子,于是卖掉了A,置换了另一套房子C。

后来两人因为要不要孩子的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也越来越大。前段时间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初步达成一致,C归他,B虽然是共同财产,但他心软,给了他前妻,算是多年夫妻情分的一点补偿。

离婚协议中只体现了共同财产B房子,董哥的个人房产C因为不是共同财产,不需分割,所以没有在离婚协议中体现。

按理说,财产分割明确,离婚后,应该不会再有争议。但万万没想到,他前妻会来争房产C。

按他前妻的说法,另外一套房子,也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董哥的C房子明明是婚前个人财产A房子转化而来,按照法律规定,理应还是个人财产,怎么就能成了共同财产?问题出在哪?

细节中,有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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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魔鬼细节藏在了房产置换的过程中。因为对前妻的极度信任,董哥所有的银行卡都归他前妻保管。在卖掉A房子的时候,收到的房款虽然存在了董哥的银行卡中,但这张卡也同时用于家庭日常的收支,他前妻也有过多次的款项转入转出行为,大额的资金在不同银行卡之间进进出出数次。在支付C房子房款的时候,其前妻也转入了一万元。

这个细节,成了本案的关键。

很多法院会认为,婚前财产的转化形态,如果不能固定,和其他的资金进行了混同,那么婚后用此资金所购买的房产,就转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有个别法官会有不同的认识,但毕竟,还是存在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较大风险。

因此,不同地域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观点,很重要。地域不同,结果可能会截然相反。

那深圳地区的情况怎么样呢?

我们找到了两份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9584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8054号民事判决书。

摘录一些判决中的内容,大家看一下

“即便上诉人经济条件优越,使用了部分其自有的婚前财产购买房屋,但这仅能表明上诉人对这一房产的贡献较大,可作为酌情多分财产的因素”。

“金钱为不可量物,并非特定物,上诉人变卖土地后收到了现金,其所得的款项已与其他款项发生混同,无法确定购买房产的价款即土地变卖款,并且上诉人出售土地所得款项为32万元,房产价格为164万多元,金额上并不对等,可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购房产与上诉人个人所有的土地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上诉人主张的房产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来的主张,缺少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从上述账户的交易记录来看,不仅有董某的转帐记录,而且还混合有胡某支取款项及其他人的转账记录等,这些账户虽然登记在董某名下,但实际作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于支付购房款及其他用途。由于双方对财产方面没有书面约定,对这些账户的款项能否严格区分出哪些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举证责任在于董某”。

判决内容的“法言法语”,感觉不是人话。我翻译的通俗点,法院的观点呢,就是卖房后的房款,要固定,要专款专用,不能和其他的钱进行混淆。否则,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举证不利,个人房产再置换后的房子,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怎样将婚前个人房产变成夫妻共有房产?大家应该比较清楚了,核心就是在资金混淆上做文章,董哥前妻做的就很好。

另一个方面,怎样防止将婚前个人房产变成夫妻共有房产?当然就是反着来操作。

感情中应当少一些这种套路和反套路,坦诚相待,才是感情持久的原动力。但我们应当了解一些法律常识,为自己,更为了家庭。

房产,作为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形态,不管是买入、卖出还是置换,都应当综合自己的需求和关注的要点进行预先的安排。纠纷解决的最好方式不是打赢官司,不是得到赔偿,而是提前预见,早做准备,从根源上不让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