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位网友讲,自家在城市国有土地购买了一套平房用于居住,因老城区改造,他的房子被划入拆迁改造区域内,平房变成了商业楼,并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了一套商业住房,但是在契税缴纳时比正常计算多出三万元,询问税务工作人员得知,除自身契税外还缴纳了三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该网友也非常诧异,个人住房为什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理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系所长史西宁律师为你解析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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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住房该缴纳契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当然在我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房屋安置补偿的,也要缴纳契税,但是现实生活中,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但一般省市规定只需缴纳差额的部分,即以购房款扣除拆迁补偿款的差额部分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省市规定可以全部免交)。也就是拆迁安置房缴纳契税是合理的,但具体需不需要缴纳,缴纳多少还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二、个人拆迁安置住房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理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自然,个人拆迁安置住房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合理的,如果对其进行收税可以进行申诉。

三、不选择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还要交税吗?

中师很明确的答复您,拆迁补偿费不用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