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丨严宇静

责编丨陆慧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召开打击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以来该院环资专业化办案团队依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整体情况。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

会上,上海铁检院发布了一起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据介绍,该案系长江上海段禁捕后犯罪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等九人为非法牟利,明知在长江、东海禁渔期内,仍经事先商议,多次分工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渔获物销售牟利。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根据事先约定,在向被告人钱某某等五名渔民收购完渔获物,准备运往销赃地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其货车上待售的94箱渔获物也被当场查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认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扣的94箱渔获物总重量为6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26676元;从被告人钱某某、吴某某、邱某某、许某某、李某处查扣的渔具为禁用渔具。九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渔业资源。

2021年3月,上海铁检院以张某某等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3月2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解析

①本案的九名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有的负责确定安全点位并将位置发给实施捕捞作业的被告人以逃避执法人员检查,有的负责使用拖网进行作业,有的负责转运渔获物并销售,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职业化的犯罪团伙。

②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能,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针对禁用工具的认定、事先共谋的认定、既往收购数额的计算等,提出了进一步侦查的方向。在从严打击职业化非法捕捞犯罪团伙的同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推动被告人积极参与增殖放流,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③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长江禁捕”背后的检察力量

长江流域自古以来有着“鱼米之乡”“水能宝库”等美誉,但由于多年的过度捕捞、非法捕捞,长江水生物资源大幅减少。

近年来,上海铁检院主动担当作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违法犯罪,为保障生态安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贡献检察力量。

据介绍,202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41件89人,批准逮捕36件5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68件609人,已提起公诉308件502人。其中,2021年1月至3月,该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0件25人,同比上升900%,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7件93人,同比上升571.43%。

记者了解到,为了确保长江禁捕取得成效,上海铁检院立足集中管辖职能,成立上海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主动融入专项工作。同时,主动与行政主管机关、侦查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工作合力,提升办案质效。此外,围绕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要求,上海铁检院以切实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为目标,发挥检察建议功能作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

下一步,上海铁检院将继续围绕集中管辖本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案件的检察职能,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加强环资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通过专业化办案、一体化协作、综合化治理,深化生态修复实践,全力服务保障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持久战,守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