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杰律师,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总体来说保障律师权利是曲折进步的,但还有很多不健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了“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这些在《刑事诉讼法》中很多都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出现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方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口头告知,有的书面告知,有的干脆就不通知。如我在河北廊坊辩护的冯镇国非法经营案(详见《15年前骨灰级的传销行为不能以失效司法解释追究刑责》),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和检察院起诉,都没有主动告知律师,需要我不断地电话追问才能得知案件进展。

类似情况屡见不鲜,一方面是这些规定没有写进刑事诉讼法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司法人员只关注他们自己的规定、规则,而并不关注一个保障律师权利的司法解释。使保障律师权利的司法解释没有惩罚有效得到实施。另一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不尊重律师权利,忽视律师执业权利,而大多数律师处于各种原因没有较真,使这种习惯成自然。

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呼吁强化律师执业权利规定,依法依规敢于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人员较真。

我在兰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一起运输毒品案申诉时,遭到该院管理卷宗的主任拒绝,拒绝的理由是以旧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抗新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我们认为代理申诉的律师阅卷从专门规定的角度应该适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从规定新旧的角度也应适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墨守成规。

阅卷(复制)申请书

暨依法保障申诉代理律师阅卷权的法律意见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接受委托代理MRH申诉,2021年1月28日到你院要求复制案卷材料。遭到你院负责管理案卷的工作人员赵主任的粗暴拒绝。

赵主任拒绝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理由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申诉案件申诉立案后才可以阅卷。

我们认为申诉阶段律师阅卷应当依据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第九条明确规定“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而赵主任仍坚持适用2015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理由是:2015年的是“规定”,而我们提供的2017年的是“意见”,“意见”没有“规定”法律效力高。2017年的“意见”并没有说废止或不再适用2015年的“规定”。(赵主任原话“你那是意见,我这是规定”“我这个也没有废止啊”)

在此,我们提出以下书面阅卷(复制)申请并提供法律依据、意见,希望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重视,并许可律师阅卷:

2014年10月23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这一重大决策,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以下称简称《意见》),该《意见》为保障申诉当事人的申诉权,对代理律师的阅卷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我们认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同意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的选择适用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同属最高法院参与制定,应属同位阶司法解释,参照同位阶法律适用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一般原则,申诉案件律师阅卷应适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是2017年制定的,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制定的,新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二、《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是律师代理申诉(阅卷)案件,保障律师申诉阶段执业权利的特别规定,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一般规定。因此,对于申诉案件律师的阅卷权应适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特别规定。

《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对申诉案件律师的阅卷权规定是非常具体、明确的,再以任何理由找借口不给申诉代理律师复制原审卷宗、限制复制范围的行为,都是与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作对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纠正!

希望贵院在接此意见后尽快予以答复律师。如果得不到解决我们将向党中央、最高法院反应。并通过舆论监督反应申诉律师阅卷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