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黑恶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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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救援期”是我们刑事辩护的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指被公安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这段期间的辩护,这个时候一般是最容易取保放人的。一般的犯罪是14天,重大团伙等犯罪最长可以到37天。

本律师最近接了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在接受委托的5天内成功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为后面争取好结果打下一个基础。虽然这类案件一般处理结果都会比较轻,但是走到法院定罪量刑的依然不少,很多案件可能就是在办案的程序中缺少一些技巧和对刑事程序的不熟悉而导致不好的结果,因此我将办理本案的前期分析和办案过程简要写出,以供同行指导和有需要的家属参考。

有同行说他有个朋友的朋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人被抓好几天了,家属现在想找律师咨询,他是做民商事的,知道我以前处理过两起,就让我帮忙参谋参谋。

2021年3月24日来的不是被抓人员的家属,而是家里人也熟悉的同事李总,根据和同事沟通情况,梳理之后有如下几个信息:

1. 当事人许某是某装修工程的项目经理,一名工人掉落电梯井死亡,案件发生在全国“两会”后几天,因此许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2. 许某于3月18日被刑拘,期间装修公司老板刘总告诉家属,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正在和安监部门、死者家属协商,协商好了许某就不会有什么事,过几天就放出来,因此家属一直在等待。

3. 家属希望请律师介入案件,但是刘总告诉家属,公司有律师,问了律师的意见,说现在还不是律师介入的时候,等到了时候会让律师介入的。因为已经过了7天,所以家属想找律师问问意见。

听完我也很无奈的帮助分析如下:

1、根据讲述的案情经过,我认为许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这个罪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在生产、作业中,二是要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即使李总作为懂工程的人员,也会以为只要是在自己负责的工程区域出了事故就要承担责任,就是犯罪。经过分析,我告诉他案件有如下几点存疑:一是死者当时是否在作业过程中存疑;二是暂时无法说出分包单位或者许某到底违反了什么安全管理规定;三是界定清楚电梯区域是谁负有安全责任,而且有安全责任不等于就有刑事责任;四是是谁具体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五是死者死亡区域是两家单位重合的施工范围,需要详细界定清楚各方的义务;六是不要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混在一起谈。根据上述分析及我之前处理的案例,如果李总所说的属实,这个案件许某即使有行政责任可能也不构成犯罪。

2、针对所说的各单位正在和安监部门、死者家属协商,许某过几天就会放出来,目前还不是律师介入的说法,我直接告诉他别被卖了还在替别人数钱。一是必须重视和死者家属的协商,办案机关特别关注这个,否则非常不利;二是从程序上来说,这个事故只抓了许某一个人,刑事拘留最长也就7天,到了第7天公安机关要么放人,要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要放人,最晚当天下班前通知家属,咨询时已经是拘留的最后一天了,而且过了下班时间,估计已经提请批准逮捕了,一旦逮捕了,就很难想再过几天人就出来了;三是安监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负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侦办,分别负责,协商方向都错了凭什么放人。刘总说发包方和总包方一直在和安监部门沟通,很快会放人,虽然安监出具的事故报告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证据,但并不是唯一的定罪证据,只是定罪的证据之一,而且人也是公安机关立案拘留的,就算跟安监部门谈的再好,跟公安机关办案放人有多大关系呢?四是就算放人了,案件还是继续走下去,将来不还可能是罪犯。五是要清楚发包方和总包方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并不是界定许某是否犯罪的依据。

3、从刑事办案规律的角度来告知这个期间有哪些可以阻止刑事案件走下去的方式:

(1)如上分析,本案我认为许某可能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由于毕竟是在两会结束不久发生的死亡事故,为了安抚死者家属,前期刑事立案并抓人也是常规操作,此时公安机关可能并没有认定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在刚被抓的几天里律师反复向办案机关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意见,可能公安机关自己也就撤案了,但这个期间难度很大,而且已经错过,不过在其他案件中可以适用。

(2)公安机关侦查了7天时间不放人,很大程度说明有对许某不利的证据让警方确认许某犯罪,由于许某被抓后一直没有专业的律师告知他诉讼权利和案件分析,不利的证据很大可能一是许某自己的供述,二是其他人员的证言,这就要必须有专业的律师及时介入,了解清楚,尽早固定有利于许某的证据。

(3)即使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了,那也可以在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时通过说服检察官而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对案件将来的处理意义重大。由于捕诉一体化的改革,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就是将来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如果能争取到不批捕,大概率说明检察官也认为案件存疑,无论是将来说服公安机关撤案还是检察机关不起诉,都是一个风向标。重要的是,不批捕公安机关就会无条件的放人(取保候审),但也要说一下,即使放人(取保候审)了,案件可能还没结束,公安机关继续侦办,觉得有必要羁押,还是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也就是不要以为人出来就没事了,简单就是“案件继续走,人可继续抓”。

(4)即使批捕了,案件仍然在公安机关手里,一般都是要等安监部门的事故报告出来,此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的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提出辩护意见,只要有一方采纳,案件就会撤案,此时才是真正的案结事了。

上面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辩护途径,大部分案件基本都通用。家属在3月25日下午五点多来到律所,我在此跟家属就案件做了详细的分析,家属决定委托。同时向许某妻子了解家中的情况,她一开口就哭个不停,边哭边说,说家里老人因为儿子被抓,每天茶饭不思,大孩子估计知道了,好几天沉默不说话,小儿子3岁多,每天都问爸爸去哪了。

接受委托第一天(3月26日),我立即联系检察院询问案件何时到的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联系方式,被告知23号送来,24号受理,同时告知了承办检察官的联系方式;立即电话联系承办检察官,被其助理告知承办人刚好在提审许某,于是留下联系方式;11点多的时候,承办人打电话过来,通过电话向其说明了许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同时也简要说了对案件的法律意见,承办人也说了她对案件的意见,同时表示希望我能把刚才说的意见提交一份书面给她。(这里有两个技巧:一是一般主动提让你交书面意见的检察官大多数是觉得你说的有些道理,如果说的没道理,大多数都不会让你交书面的;二是这个时候不需要跟检察官争论具体的有罪无罪(绝对无罪的可以),重点在于论述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需要逮捕羁押。)下午一方面联系公安局了解协商进展,一方面联系看守所预约会见,被告知周末不能会见,周一已经预约满了。当天晚上,许某妻子打电话哭着说,听老板刘总说,许某出不来了,要判刑,没办法,通过电话又把上面的分析说了一遍。

第二天(3月27日),撰写给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第三天(3月28日),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新整理、校对一遍;同时接到看守所电话,说可以安排周二会见。

第四天(3月29日),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同时在此口头陈述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既要的意见。在问检察官这种情况需要逮捕吗时,检察官回答:就算不逮捕也要走审批流程,刑诉规则规定的。当时就觉得大概率是要采纳意见,不批捕了。下午一点多在休息的时候,许某妻子又打电话来,哭着说公司的人跟她说许某被逮捕了,当时我我脾气上来,直接就批评她了,我这边一直直接和负责批捕的检察官联系着,我这肯定是第一手信息,那些都是道听途说、胡乱猜测的,别整天拿这些有的没的来烦我!

第五天(3月30日),上午联系检察官询问是否做出决定,回复流程还没走完,下午公安会通知你的。这信息就比较明确了,如果逮捕了公安才不会通知我律师呢,只有不逮捕,要取保了公安才可能会通知律师,让律师通知家属去接人。

终于在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最后一天,我在去机场的路上接到公安的电话,让18点去看守所门口接人。后面,就是要努力说服检察官不起诉了!

(以上是张毅律师对案件的研究分享,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