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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是一起发生在浙江省的强奸案。一名年轻女孩通过在网上聊天,与一名同城男网友相识。数月后,男子邀请女孩一起见面吃饭,吃完饭后男子又邀请女孩一起看电影。期间,男子趁女孩不备,在其饮品中投放药物,导致女孩昏睡,后将女孩带至宾馆强行发生关系。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事情的经过。

【案例改编】(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多岁的女孩小琴与同城男子大伟在网上聊天相识,双方认识几个月但一直没有见面。

一个周末,大伟向小琴提出,想请小琴一起吃饭,见面聊一聊,小琴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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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非文中人物)

当天晚上,大伟与小琴在商场见面。见面后,二人在一家餐厅一起吃了晚饭。

吃完饭后,小琴提出要回单位宿舍。此时,大伟邀请小琴一起去看个电影,小琴考虑到大伟一番好意,不好意思拒绝,于是同意了。

购买完电影票后,在等着看电影时,大伟提出看电影时间较长,可能会口渴,让小琴先在影院等着,自己则去购买两杯饮品,小琴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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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小琴在影院门口等待大伟。十多分钟后,大伟带回两杯饮料,并把其中一杯饮料交给小琴。看电影期间,小琴把饮料喝光。

电影散场后,小琴提出时间不早了,自己要回去。大伟说自己是开车来的,可以把小琴送回去。

在小琴和大伟前往停车场过程中,小琴感到头脑发昏,倦意很浓,并跟大伟说,不知为何感觉犯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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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到了大伟车上后,小琴再次要求大伟送其回宿舍,随后渐渐失去意识。

第二天早上,小琴醒来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的床上,大伟则躺在自己身边,二人都没有穿衣服。

小琴感觉身体异样,就想到自己很有可能被大伟强行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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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琴到洗手间后,照镜子发现自己颈部等处有吻痕,于是质问大伟,大伟承认是自己亲的。

随后,小琴准备穿衣服回去,大伟一把抱住并亲吻小琴。小琴试图用力推开大伟,但仍感觉浑身无力。大伟又2次与小琴发生关系。

事后,中午时分,大伟把小琴送回宿舍。小琴感觉头脑昏沉,于是进门倒头便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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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下午,小琴的室友返回后,见小琴状态不对,于是问小琴怎么回事,小琴把事情经过告诉了室友。室友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大伟立案侦查,经电话通知大伟后,大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小琴血液样品中检测出致人昏睡的药物成分。经查,多名女证人称曾被大伟用药后性侵。大伟的朋友曾听大伟炫耀用药性侵的事实。另查实大伟曾购买相关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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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将大伟诉至法院。

大伟辩解称,自己没有给小琴投放任何药物,是小琴主动与其发生关系。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定大伟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大伟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强迫行为,因此不能判决大伟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法院判决大伟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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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该条法律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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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认定

(1)本案被害人小琴陈述证实其被大伟下药迷奸,醒来后又被大伟多次奸淫的事实。

(2)小琴室友证言证实小琴当天出现昏睡情况,其叫醒小琴后,小琴称被人迷奸。

(3)鉴定结论证实案发后从小琴的血液中检出致人昏睡的药物成分。

(4)监控录像证实大伟搀扶小琴进入宾馆,小琴走路摇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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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名女证人陈述曾被大伟用药后发生关系。

(6)多名证人陈述,大伟曾购买相关药品。

(7)一名证人陈述,大伟说他多次用药与女性发生关系。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大伟曾下药与女性发生关系或为与女性发生关系购买“迷药”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大伟违背小琴的意志,通过投放药物致使小琴无法反抗,强行与小琴发生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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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告人大伟主观上有奸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故被告人大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大伟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大伟能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小瓜点评】

网络给人们交友带来了便捷,但也带来了隐患。一些人怀着不正当的心思通过网络去接触、认识异性,也发生了一些恶性案件。

我们在前面的多篇文章中聊到过女性网络交友被骗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千万不要像小琴那样,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最终一步步落入别人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