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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是一起发生在贵州省的非法拘禁案。有一位女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一男子认识,随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男子多次拍摄女子不雅照及录像,并存于手机内。其后,女子打算停止不正当关系,但男子拒不同意,并以手里的照片和录像相威胁,要求女子继续保持交往。此事被女子的丈夫得知后,引发了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事情的经过。

【案例改编】(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40多岁的女子小丽与男子大伟是一对夫妻。一天,小丽上网时,手机里的聊天软件发来一条消息提示,一名附近的男子申请加小丽为好友。

小丽没有多想,便通过了申请,跟男子聊了起来。通过聊天得知,这名男子名叫小超,比自己年轻几岁,就在小丽家附近居住。

网络配图,非文中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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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一段时间,小丽跟小超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并交换了手机号,二人相聊甚欢。

一天,小丽的丈夫大伟不在家,小丽便跟小超约好见一面。见面后,二人如干柴烈火,发生关系。

随后,二人长时间保持不正当关系,小超在此期间多次拍摄小丽的不雅照片及录像,并保存在手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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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后,小丽和小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小丽打算结束这段不正当关系,但小超表示拒绝。

小丽多次与小超沟通后,小超以手中的小丽不雅照和录像为筹码,威胁称如果小丽断绝往来,他就把照片和录像发到网上,发给小丽的亲朋好友,让小丽好好考虑后果。

小丽考虑一段时间后,把此事告知了丈夫大伟。于是,二人商议后,决定以小丽的名义约小超见面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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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超按照与小丽约好的时间地点赴约,大伟已经提前在该地点等待。大伟见小超出现后,捡起地上一根木棒往小超身上多处乱打。

在小超准备逃离时,大伟又用提前准备的绳索捆住小超的双手,限制小超的人身自由达半个多小时,并在此期间继续对小超进行殴打。

随后,在小超的求饶下,大伟提出让小超把手机中关于小丽的所有照片、录像全部删除后,才会把小超放走。

网络配图,非文中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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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小超按照大伟的要求,在大伟的监督下,把手机里相关照片和视频全部删除,大伟按照约定给小超松绑并放走了小超。

小超逃离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大伟抓获。

经鉴定,大伟捆绑、殴打小超,导致小超腰部、额头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达到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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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将大伟诉至法院。

被告人大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法院判决(1)大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作案所用绳索、木棒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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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该条法律规定,(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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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事实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大伟使用捆绑手段非法剥夺小超的人身自由,并殴打小超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大伟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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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量刑考虑

(1)被告人大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

(2)大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3)本案被害人小超与大伟之妻小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以不雅照等相威胁,企图继续保持关系,因此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大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大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大伟从轻刑罚。鉴于被告人大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最终宣告缓刑。

【小瓜点评】

小超偷情在前,威胁在后,其行为难以被道德容忍。终于,被小丽的丈夫大伟教训了一顿,也算是罪有应得。

大伟虽然获得了缓刑,也算是比较轻的一个处罚,但是为了此等小人扣上罪犯的帽子,实在不值。大伟为了小丽而不顾自己,也算是用情很深。希望小丽能洗心革面,珍惜大伟,不再做对不起大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