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森林防火期及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湘潭县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为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和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高火险期的以下区域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地、文物古迹及重要设施周边、寺庙祭祀场所、国省道公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和重要通讯线路沿线所有林地,上述区域以森林边缘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和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和烤火取暖等;

(五)烧火驱兽、烧火驱蜂和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应及时向当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拨打119 、12119、 110报警。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来源:红网湘潭县分站

作者:湘潭县人民政府

编辑:杨莉莎

本文为湘潭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xt.rednet.cn/content/2021/03/29/9135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