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男子刘某因为和小区门卫索要电梯卡发生争执,用刀将门卫捅伤,在饭店吃饭又因为点菜闹矛盾,持菜刀将饭店老板捅伤。2021年法院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以及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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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男,1984年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以及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晚10点左右,刘某到金水湾小区南区值班室,声称自家楼上有声音,向门卫王某索要电梯卡,要去找楼上的住户,王某拒绝,刘某于是拿出刀多次捅刺王某,致使王某多处人体损伤,程度造成轻伤二级。事后刘某已经与王某达成了谅解协议。

无独有偶,又查明在7年前,晚上7点多,刘某前往某某春饼店,对店内服务员蒋某说要吃北京炒肝,蒋某说没有,刘某于是与蒋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蒋某一个嘴巴,某某春饼店老板孙某听到声音出来查看,也与刘某发生口角,后刘某离开现场。

大约10分钟后,刘某手持菜刀回到现场,用菜刀将孙某砍伤,造成孙某身体多处轻微伤。事后刘某已经与孙某达成了谅解协议。

经葫芦岛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在2014年和2020年作案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刘某辩护律师辩称,刘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刘某主观上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冲突是因一般琐事偶然引发,刘某是因一时情绪失控所致。刘某所使用的凶器,系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长5-6cm不是管制刀具,不足以危及他人生命。

刘某扎伤受害人的部位、力度,均不表现出疯狂举动足以要剥夺他人生命。刘某在受害人哀求下主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说明刘某不想剥夺他人生命。

刘某在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的行为,其主观意识性差,控制力减弱为其行为特点,并非完全在主观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所以刘某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动机。

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视为有悔罪表现,刘某是有精神病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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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

刘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数罪并罚。

刘某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谅解协议,并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罚当其罪,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刘某应吸取本案经验教训,遇事冷静、理智处理,增强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