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消息,3月26日,辽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辽阳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以来,首例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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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被告人高某军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与哥哥高某红(已身故)私自砍伐其姐姐位于辽阳县河栏镇詹家村中堡“大金沟”的林木,包括商品林和国家公益林若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军,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致使国家林木资源遭到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高某军依法承担对所破坏林业生态资源(国家公益林)恢复原状的修复责任或承担环境修复费2275元、并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人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高某军同意赔偿环境修复费2275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严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