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2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2只指数基金分别为:兴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兴银上海清算所3-5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现将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第一条第2款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前言”章节第三条中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将“基金的投资”章节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部分调整为: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第二条中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本次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订自2021年3月27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上述2只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