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一般情况下,丈夫不可能成立强奸妻子的强奸罪主体。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夫妻双方婚姻不稳定的特殊时间节点,丈夫为报复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亦可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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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任某(男,26岁)是一名船员,月薪5万,经常到国外出海,他和朱某(女,24岁)结婚1年仍没有孩子。这次出海3个月回来后发现朱某有点不对劲,于是偷偷在朱某的手机里安装了定位软件。周六,朱某说自己又要加班,任某假装答应,发现朱某在某宾馆逗留后,带领家人抓到朱某和苟某(27岁,朱某的男友)偷情。朱某当场提出两人离婚,任某要求朱某返还彩礼30万元,朱某同意。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预登记。而后朱某更是有恃无恐,咨询律师后对返还彩礼也反悔。朱某每天出去和苟某鬼混,这天半夜朱某回来后,任某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抽打了朱某,朱某无奈报警。

任某的彩礼钱30万追回很难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5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给付的彩礼一般情况下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条件是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任某和朱某已经结婚一年多,尽管任某职业是国际船员,经常出海3个月到6个月不等,但是两人结婚是以结婚证为依据,同居生活发生多次性关系也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任某的彩礼不能适用上述第1、2款予以返还。司法实践中在男方家里很穷,借钱给付彩礼的,男方没有固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即使离婚,也可以要求退还彩礼,本案中任某月工资都5万多,显然不满足这一条。所以咨询的律师说的很对,不返还你起诉也没用。

任某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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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强奸罪构成要件上分析,任某年满18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所有的犯罪均应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适格,其以暴力方法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侵犯了朱某性的自主权,因此构成强奸罪。

但是任某毕竟在名义上是朱某的老公,任某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一般是可以阻却强奸罪,因为老公强奸妻子,在大众的视野里不构成强奸,这是伦理规范,法律是入罪的基础,而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可是,本案中的任某和朱某现在属于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时期,两人已经在民政局进行离婚的预登记,此时朱某的性权利理应得到强化和保护,因此任某在离婚冷静期与朱某发生性关系,笔者认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结语

任某殴打的行为如果导致朱某轻伤以上结果的,其也构成故意伤害罪。任某作为一名海员,虽然工资很高,聚少离多的家庭生活为两人的感情破裂埋下了伏笔,任某如果能够多关心朱某,也许就不会发生朱某和苟某两人旧情复燃的糟糕事情。从任某的月工资5万元可以看出,其要回30万彩礼也就是图个痛快,但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强行殴打并侵犯朱某的性权利,毕竟朱某也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