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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甲供工程是否有材料比例限制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也一直有些人不甚明白其中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就相关政策规定及各地税局对此问题的相关答复汇总一起,便于大家了解。

对此问题多地明确答复:只要合同注明有相关材料是甲方提供,就属于甲供工程,无金额、比例上的要求!

问题

我是厦门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现在承包了一项市政公路护栏施工项目,工程总价金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一包螺丝(价值100元),我公司负责其他施工材料采购并施工。请问,这个项目属于“甲供材”项目吗?我公司可以选择使用3%简易征收吗?甲方采购金额、比例有无限制要求?

厦门市税务局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没有金额、比例限制,但需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甲供工程,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请问这里“部分”有没有比例限制,或者必须要求主材甲供才是甲供工程?

河南省税务局回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七)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甲供工程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暂无文件规定“部分”比例限制。具体相关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特别总结:

根据以下相关文件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注:

这是甲供工程的一般性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下面规定是甲供工程的特殊规定,必须适用简易计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

关于甲供工程,须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建议在合同有明确的甲供条款及开票税率约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 文件规定中对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3. 甲供的对象包括设备、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机械用油)。
  4. 工程发包方既包括通常为房地产企业的建设方,也包括通常为施工企业的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
  5. 财税[2017]58号规定的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且仅是总包单位用于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